2010年1月1日星期五

马克•吐温:竞选州长

马克•吐温:竞选州长

这部短篇小说曾选入我们的语文课本,给我们的启示就是资产阶级民主选举制的虚伪、低俗、混乱。


竞选州长

■[美]马克.吐温 唐萌荪译

  几个月之前,我被提名为纽约州州长候选人,代表独立党与斯坦华脱•勒•伍福特先生和约翰•特•霍夫曼先生竞选。我总觉得自己有超过这两位先生的显著的优点,那就是我的名声好。从报上容易看出:如果说这两位先生也曾知道爱护名声的好处,那是以往的事。近几年来,他们显然已将各种无耻罪行视为家常便饭。当时,我虽然对自己的长处暗自庆幸,但是一想到我自己的名字得和这些人的名字混在一起到处传播,总有一股不安的混浊潜流在我愉快心情的深处“翻搅”。我心里越来越不安,最后我给祖母写了封信,把这件事告诉她。她很快给我回了信,而且信写得很严峻,她说:“你生平没有做过一件对不起人的事——一件也没有做过。你看看报纸吧——一看就会明白伍福特和霍夫曼先生是一种什么样子的人,然后再看你愿不愿意把自己降低到他们那样的水平,跟他们一起竞选。”
  这也正是我的想法!那晚我一夜没合眼。但我毕竟不能打退堂鼓。我已经完全卷进去了,只好战斗下去。
  当我一边吃早饭,一边无精打采地翻阅报纸时,看到这样一段消息,说实在话,我以前还从来没有这样惊慌失措过:
  “伪证罪——那就是1863年,在交趾支那的瓦卡瓦克,有34名证人证明马克•吐温先生犯有伪证罪,企图侵占一小块香蕉种植地,那是当地一位穷寡妇和她那群孤儿靠着活命的唯一资源。现在马克•吐温先生既然在众人面前出来竞选州长,那么他或许可以屈尊解释一下如下事情的经过。吐温先生不管是对自己或是对要求投票选举他的伟大人民,都有责任澄清此事的真相。他愿意这样做吗?”
  我当时惊愕不已!竟有这样一种残酷无情的指控。我从来就没有到过交趾支那!我从来没听说过什么瓦卡瓦克!我也不知道什么香蕉种植地,正如我不知道什么是袋鼠一样!我不知道要怎么办才好,我简直要发疯了,却又毫无办法。那一天我什么事情也没做,就让日子白白溜过去了。第二天早晨,这家报纸再没说别的什么,只有这么一句话:
  “意味深长——大家都会注意到:吐温先生对交趾支那伪证案一事一直发人深省地保持缄默。”
  〔备忘——在这场竞选运动中,这家报纸以后但凡提到我时,必称“臭名昭著的伪证犯吐温”。〕
  接着是《新闻报》,登了这样一段话:
  “需要查清——是否请新州长候选人向急于等着要投他票的同胞们解释一下以下一件小事?那就是吐温先生在蒙大那州野营时,与他住在同一帐篷的伙伴经常丢失小东西,后来这些东西一件不少地都从吐温先生身上或“箱子”(即他卷藏杂物的报纸)里发现了。大家为他着想,不得不对他进行友好的告诫,在他身上涂满柏油,粘上羽毛,叫他坐木杠①,把他撵出去,并劝告他让出铺位,从此别再回来。他愿意解释这件事吗?”
  难道还有比这种控告用心更加险恶的吗?我这辈子根本就没有到过蒙大那州呀。
  〔此后,这家报纸照例叫我做“蒙大那的小偷吐温”。〕
  于是,我开始变得一拿起报纸就有些提心吊胆起来,正如同你想睡觉时拿起一床毯子,可总是不放心,生怕那里面有条蛇似的。有一天,我看到这么一段消息:
  “谎言已被揭穿!——根据五方位区的密凯尔•奥弗拉纳根先生、华脱街的吉特•彭斯先生和约翰•艾伦先生三位的宣誓证书,现已证实:马克•吐温先生曾恶毒声称我们尊贵的领袖约翰•特•霍夫曼的祖父曾因拦路抢劫而被处绞刑一说,纯属粗暴无理之谎言,毫无事实根据。他毁谤亡人,以谰言玷污其美名,用这种下流手段来达到政治上的成功,使有道德之人甚为沮丧。当我们想到这一卑劣谎言必然会使死者无辜的亲友蒙受极大悲痛时,几乎要被迫煽动起被伤害和被侮辱的公众,立即对诽谤者施以非法的报复。但是我们不这样!还是让他去因受良心谴责而感到痛苦吧。(不过,如果公众义愤填膺,盲目胡来,对诽谤者进行人身伤害,很明显,陪审员不可能对此事件的凶手们定罪,法庭也不可能对他们加以惩罚。)”
  最后这句巧妙的话很起作用,当天晚上当“被伤害和被侮辱的公众”从前进来时,吓得我赶紧从床上爬起来,从后门溜走。他们义愤填膺,来时捣毁家具和门窗,走时把能拿动的财物统统带走。然而,我可以手按《圣经》起誓:我从没诽谤过霍夫曼州长的祖父。而且直到那天为止,我从没听人说起过他,我自己也没提到过他。
  〔顺便说一句,刊登上述新闻的那家报纸此后总是称我为“拐尸犯吐温”。〕
  引起我注意的下一篇报上的文章是下面这段:
  “好个候选人——马克•吐温先生原定于昨晚独立党民众大会上作一次损伤对方的演说,却未履行其义务。他的医生打电报来称他被几匹狂奔的拉车的马撞倒,腿部两处负伤——卧床不起,痛苦难言等等,以及许多诸如此类的废话。独立党的党员们只好竭力听信这一拙劣的托词,假装不知道他们提名为候选人的这个放荡不羁的家伙未曾出席大会的真正原因。
  有人见到,昨晚有一个人喝得酩酊大醉,摇摇晃晃地走进吐温先生下榻的旅馆。独立党人责无旁贷须证明那个醉鬼并非马克•吐温本人。这一下我们终于把他们抓住了。此事不容避而不答。人民以雷鸣般的呼声询问:‘那人是谁?’”
  我的名字真的与这个丢脸的嫌疑联在一起,这是不可思议的,绝对地不可思议。我已经有整整三年没有喝过啤酒、葡萄酒或任何一种酒了。
  〔这家报纸在下一期上大胆地称我为“酒疯子吐温先生”,而且我知道,它会一直这样称呼下去,但我当时看了竟毫无痛苦,足见这种局势对我有多大的影响。〕
  那时我所收到的邮件中,匿名信占了重要的部分。那些信一般是这样写的:
  “被你从你寓所门口一脚踢开的那个要饭的老婆婆,现在怎么样了?”
  好管闲事者
  也有这样写的:
  “你干的一些事,除我之外没人知道,你最好拿出几块钱来孝敬鄙人,不然,报上有你好看的。”
  惹不起
  大致就是这类内容。如果还想听,我可以继续引用下去,直到使读者恶心。
  不久,共和党的主要报纸“宣判”我犯了大规模的贿赂罪,而民主党最主要的报纸则把一桩大肆渲染敲诈案件硬“栽”在我头上。
  〔这样,我又得到了两个头衔:“肮脏的贿赂犯吐温”和“令人恶心的讹诈犯吐温”。〕
  这时候舆论哗然,纷纷要我“答复”所有对我提出的那些可怕的指控。这就使得我们党的报刊主编和领袖们都说,我如果再沉默不语,我的政治生命就要给毁了。好像要使他们的控诉更为迫切似的,就在第二天,一家报纸登了这样一段话:
  “明察此人!独立党这位候选人至今默不吭声。因为他不敢说话。对他的每条控告都有证据,并且那种足以说明问题的沉默一再承认了他的罪状,现在他永远翻不了案了。独立党的党员们,看看你们这位候选人吧!看看这位声名狼藉的伪证犯!这位蒙大那的小偷!这位拐尸犯!好好看一看你们这个具体化的酒疯子!你们这位肮脏的贿赂犯!你们这位令人恶心的讹诈犯!你们盯住他好好看一看,好好想一想——这个家伙犯下了这么可怕的罪行,得了这么一连串倒霉的称号,而且一条也不敢予以否认,看你们是否还愿意把自己公正的选票投给他!”
  我无法摆脱这种困境,只得深怀耻辱,准备着手“答复”那一大堆毫无根据的指控和卑鄙下流的谎言。但是我始终没有完成这个任务,因为就在第二天,有一家报纸登出一个新的恐怖案件,再次对我进行恶意中伤,说因一家疯人院妨碍我家的人看风景,我就将这座疯人院烧掉,把院里的病人统统烧死了,这使我万分惊慌。接着又是一个控告,说我为了吞占我叔父的财产而将他毒死,并且要求立即挖开坟墓验尸。这使我几乎陷入了精神错乱的境地。在这些控告之上,还有人竟控告我在负责育婴堂事务时雇用老掉了牙的、昏庸的亲戚给育婴堂做饭。我拿不定主意了——真的拿不定主意了。最后,党派斗争的积怨对我的无耻迫害达到了自然而然的高潮:有人教唆9个刚刚在学走路的包括各种不同肤色、穿着各种各样的破烂衣服的小孩,冲到一次民众大会的讲台上来,紧紧抱住我的双腿,叫我做爸爸!
  我放弃了竞选。我降下旗帜投降。我不够竞选纽约州州长运动所要求的条件,所以,我呈递上退出候选人的声明,并怀着痛苦的心情签上我的名字:
“你忠实的朋友,过去是正派人,现在却成了伪证犯、小偷、拐尸犯、酒疯子、贿赂犯和讹诈犯的马克•吐温。”●

  (1870年)
  ①坐木杠;这是当时美国的一种私刑。把认为犯有罪行的人绑住,身上涂上柏油,粘上羽毛,让他跨坐在一根木棍上,抬着他游街示众。

[转贴]古代皇帝是如何愚弄人民的

[转贴]古代皇帝是如何愚弄人民的
文章提交者:zgf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1.皇帝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庞大的既德利益集团.
    
皇帝若是一个人的话,小弟一掌就能劈死这个纵欲的老头,推翻哪有那么麻烦呢?
    
 这些集团成员与皇帝一样取得了很大的利益(当然比皇帝略小一些),他们自然要努力维持皇权了.
    
 利益的分配,当然是地位越高越多.
    
 比如皇帝最多,大臣其次,地方官再次,就连衙役,军人,也比老百姓过的好一些,这样统治就可以维护了.
 
 所以皇帝需要和申这样的官员,自己知道捞,又知道忠诚于皇帝,把皇帝抬的很高,是最好的大臣了.
    
 而不需要清廉的官员.
    
 官员假如都特清廉,不要利益,
    
 那么他们当官的目的就不是来成为一个既德利益者,而是要站在公理一边讲话.
    
 假如满朝文武都如此,
    
 那么皇帝的许多特权就会被限制住了,而皇帝充其量也只是一个人,假如没有满朝文武的支持,恐怕也就不比一条狗强大多少了.
    
 所以腐败和当权者的利益是维持其专制的第一动力.
    
2.既得利益者的挑选.
    
 首先当然是官宦子弟,打仗亲兄弟,上阵父子兵,作为一个利益集团,第一就是要团结,而能团结的,非家人莫属.
    
 他们要受最好的教育,教育是提高人的素质最重要的因素,
    
 而保持既得利益者的高素质,又是维持国家统治的关键一步.
    
 因为既得利益者们再多,也不可能比老百姓多,毕竟是少部分,如果要维护统治,就要靠这批人比老百姓聪明,智慧才行.
    
 话说回来,把自己变聪明统治大多数人,只是他们的愿望,为什么他们总是被推翻呢?
    
 因为他们的生活太安逸,没心思也没有实践经验去琢磨统治,一代不如一代.所以早晚被推翻.
    
 第二是科举,无论任何考试,能胜出的总是比较优秀的人,科举虽然枯燥,但是能得状元的也不会是傻子,这种人也可以成为既得利益者.
 虽然没有血缘,但是可以靠利益和感情拉拢
  
 而且这一条另外一个重要意义是:让老百姓想的是如何加入既得利益者,而不是如何推翻既得利益者。
    
 明清两代,很多人批判科举考试,批判八股文,可朝廷就是不废除,为什么?朝廷当然明白,练习好八股,对于日后的治国安邦,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有一点,它可以训练你的思维,使得你以后做事守正统,不越轨。————摘自陈平原《从文人之文到学者之文》P11
    
 把全国青年的精力都放在一些没意义的东西上,国家自然安定的多了.
    
 虽然考上状元的人少,但是不用冒生命危险,只要足够努力,就有希望。
    
 何况还有秀才,举人什么的,一般人只要努力,也能得个安慰奖.
    
 这才导致了那么多好青年把青春扔在了学习八股这种荒唐的东西上。
    
第三,其他社会里的的有才能,有影响的人士,比如部队里的将才,大商人,大学者,这些人也是很重要的.因为他们很有威信和能力,虽然不是科举出身,但是拉拢一个就等于拉拢了一大批人和舆论,所以他们对于统治也很有必要.
  
4.丑化有威胁的任何组织。
  
 在古代人治理国家的思路上,虽然满口仁义道德,但本质上是没有正邪的。只要会威胁统治阶级的,无论对方站在什么立场上,都必然被视为洪水猛兽。哪怕是对方打着民主自由旗号,也要妖魔化为邪恶的侵略者,拿着大刀,企图杀光我们国家的人,占有我们的资源
  
 这样有两大好处,一,老百姓普遍盲目,一但相信了外部敌人的可怕,可以更加团结在统治者周围。使老百姓对统治者报有救世主心态。
  
 二是邪恶化这些外部力量后,其更加难以攻进我们的堡垒,使统治进一步坚固。
  
 当然,这个方法还有变种,假如没有外部敌人,那就要把没有统治者的日子形容的暗无天日,也能达到类似效果。
    
 3.专 制的运做.
    
 既得利益者们已经组成,下面就要来运做.
    
 首先是教育,要从小教孩子们,皇帝至高无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三纲五常,忠君爱国是第一道德标准.
 再把父权抬的很高,让每个小孩都在强权之下长大,对强权顺从,父叫子亡,子不得不王.
 再偷换一下概念,君就是国家之父,比你亲父亲还要崇高伟大.
 这样就能造就一批迂腐不化的顺民.稍微控制一点舆论环境就可以了.
    
    
 因为只要是专 制就是一少部分人欺压一大部分,这种结构是完全不合理的,目的是错误的.
    
 皇帝的目的,当然是全国人供养,崇拜他一个人.
    
 官员的目的,就是除了不得罪皇帝,自己可以捞到最多的钱,搞到最多的美女和财宝.
    
 衙役的目的,就是经常收点贿赂.给自己盖个漂亮的小楼.置办一份产业.
    
 所以这个利益集团一但开动,每个人都想争取利益最大化,其贪婪的象个无底洞.
    
 古代生产力又弱,老百姓根本养不起越来越庞大的无底洞,所以最后民不聊生. 没什么工业,生产力低下,都是农民,所以底层的人都很穷很穷,老百姓想的是怎么交租子,怎么躲避交租子。
    
 而既得利益者们,所想的也不是如何创造生产力和社会价值,而是如何是纯压榨老百姓。
    
 大家所想都不是让国家更文明,更发达,国家自然总体贫穷落后。
    
 再再再次是强大的军事实力.
 因为古代都是冷兵器,武器杀伤力太小了.所以革命还是相对容易的.
 假如把老百姓惹急了.两万农民拿着铁锹抄了皇宫不成问题.
    
 所以古代皇帝还很虚伪,饥荒什么的,经常来个罪己诏,这不是他们开明,懂民主,而是他们心里多少有恐惧的.
    
 唐朝维持统治,比清朝难的多。
    
 因为到了清朝,就有火器,也就是枪,北京有个火器营,是某王爷的火枪队住的.
    
 所以腐朽的清王朝,居然也可以在中国大地上称霸270年,而且是靠更强大的火器(欧洲人)推翻的。
    
 假如外国人不来,应该还可以继续统治下去,没人能从内部推翻他们.
    
 这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中国封建政府都只怕外敌,而不怕内患了.
    
 清朝政府拥有的武力(火器),可以保证不会被内部推翻.但是无法保证其不被外敌推翻,尤其是被外敌牵制住,假如内部再出点乱子,就很危险了.
    
 民国政府也是如此.
    
 事实也证明,这两朝近代政府之所以被推翻,都是因为外部侵略.一个是欧洲列强,一个是日本人.
    
 入侵或外部牵制之后,政府忙于处理,国内就会有人蓄足力量,宣传思想,其结果肯定被推翻了.
    
 所以历届ZF怕的不是老百姓,但是都极其怕外患.洋人不象老百姓这样,会妥协,会跟你商量,会在心里还是拿你当亲人看,而且洋人同样是有枪的.甚至不需要很厉害,象匈奴,女真,五胡这样的小小外帮,也可以把巍巍大中华搞的鸡犬不宁.
    
 只要没有外患,内部矛盾都是可以安抚住的,大部分人是不会反的.
    
 如何安抚,很简单,稍微节省一下政府开支,灭几个大贪官,省下的钱就可以保证老百姓的基本权利了.而且大部分人会谢恩的.
    
 所以古代政府一般都奉行亲友邦的政策(宁与友 邦,不与家奴),必须要的时候再予家奴一点的.
    
 OK,
    
 这写的很简单,而且仅仅是满文化下的.
    
 如果是唐宋就要复杂太多了.
    
 首先古代武力不强,只要你当坏皇帝,是存在不了多长时间的,基本是一代就亡,比如早期的纣王,杨广,秦二等等
    
 而且那时候也多清官,官员里是允许存在一些真正的好官,比如包大人.迪人杰什么的,他们可以成为很好的正面典型,给老百姓留个希望,所以还是有积极的和清官的文化和存在空间的的.
    
 但是这一切不是建立在唐宋的仁慈上,而是越古越廉,因为越古,这套制度越不完善,国家机器越弱,大禹的时代,如果他要贪污,被庄稼汉一耙子就打死.老百姓们绝对不说什么,那时候的法律就是群众的公共价值观,大家说他没罪他就没罪,有点象今天美国的法律系统呢.
    
 好了,以上就是古代皇帝可以蒙蔽中国5000年的把戏

[原创] 国父遗嘱 孙文

国父遗嘱 孙文

余致力国民革命凡四十年1,其目的在求中国之自由、平等。积四十年之经验, 深知欲达到此目的,必须唤起民众及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奋斗。

现在革命尚未成功,凡我同志,务须依照余所着《建国方略》2、《建国大纲》 3、《三民主义》4,及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5,继续努力,以求贯彻。最近主 张开国民会议及废除不平等条约,尤须于最短期间,促其实现。是所至瞩。

中华民国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孙文

1 四十年:孙中山先生自中、法之役(一八八五)战败后,始决心推翻满清,创立 民国;一直到民国十四年(一九二五)逝世,致力于国民革命共四十年。

2 建国方略:民国八年,孙先生在上海发表《建国方略》,分心理建设(知难行易 说)、物质建设(实业计划)、社会建设(民权初步)三部分,是孙先生精心筹思的 建国计划。

3 建国大纲:民国十三年,孙先生拟就《建国大纲》二十五条,分建国程序为军政 、训政、宪政三个时期,为实施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的基础。

4 三民主义:孙先生之三民主义揭橥于「民报发刊词」(一九○五)中,民国成立役,埋首著述,已有所成,然民国十一年陈炯明叛变,手稿焚毁殆尽;民国十三年, 孙先生于广东大学逐日口讲其中真谛,计有「民族主义」六讲、「民权主义」六讲及 「民生主义」四讲(未完成),此即孙先生逝世后印行之《三民主义》全书。

5 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民国十三年孙先生召开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 会,一月二十三日,发布宣言,确立政党、政纲等。


【背景说明】

孙中山先生自光绪十一年(一八八五)决心推翻满清,创建民国起,到民国十四 年(一九二五)三月十二日病逝于北平协和医院止,四十年来的奔走呼吁,如上书李 鸿章,条陈富强之策(一八九四),于檀香山创立「兴中会」(一八九四),于东京 设「同盟会」(一九○五),十次革命的挫败,辛亥起义成功(一九一一),就任民 国第一任临时大总统(一九一二),改组国民党(一九一二),改组中华革命党(一 九一四),讨袁(一九一五),护法(一九一七),改组中国国民党(一九一九), 下北伐动员令(一九二二),主张召开国民会议(一九二四)……等,以及为建设一 个富强康乐的新中国而作的多方筹划,如《建国大纲》、《建国方略》、《三民主义
》的著述,其终极目的,乃在「求中国之自由、平等」。虽然孙先生最后赍志而殁, 但是他为国家民族所作的牺牲奉献,以及满腔的革命热诚,却早已深植人心,塑造了 一个不朽的形象。国人之所以尊称他为「国父」,便是出于这分感怀与景仰的。


【影响】
国父一生事迹,十足地证明了孙先生毕生牺牲奋斗的精神,也无疑地为他赢得了 中外人士的景仰;但是,这只能代表孙先生不惜拋头颅、洒热血的烈士形象;遗嘱中 的切切叮咛,至死不忘家国人民,以及他不慕名利,自愿隐退的仁者襟怀,却更能符 合中国儒家传统的「仁道」精神,也更令人由衷地赞佩!

在这篇遗嘱中,我们可以体会到孙先生的精神所在,更可以确切地认识到一个当 代伟人的胸襟及气度!正因为有他的叮嘱,我们才能废除不平等条约、召开国民大会 ,继续为民主宪政奋斗。

[原创] 国父遗嘱 孙文

国父遗嘱 孙文

余致力国民革命凡四十年1,其目的在求中国之自由、平等。积四十年之经验, 深知欲达到此目的,必须唤起民众及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奋斗。

现在革命尚未成功,凡我同志,务须依照余所着《建国方略》2、《建国大纲》 3、《三民主义》4,及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5,继续努力,以求贯彻。最近主 张开国民会议及废除不平等条约,尤须于最短期间,促其实现。是所至瞩。

中华民国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孙文

1 四十年:孙中山先生自中、法之役(一八八五)战败后,始决心推翻满清,创立 民国;一直到民国十四年(一九二五)逝世,致力于国民革命共四十年。

2 建国方略:民国八年,孙先生在上海发表《建国方略》,分心理建设(知难行易 说)、物质建设(实业计划)、社会建设(民权初步)三部分,是孙先生精心筹思的 建国计划。

3 建国大纲:民国十三年,孙先生拟就《建国大纲》二十五条,分建国程序为军政 、训政、宪政三个时期,为实施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的基础。

4 三民主义:孙先生之三民主义揭橥于「民报发刊词」(一九○五)中,民国成立役,埋首著述,已有所成,然民国十一年陈炯明叛变,手稿焚毁殆尽;民国十三年, 孙先生于广东大学逐日口讲其中真谛,计有「民族主义」六讲、「民权主义」六讲及 「民生主义」四讲(未完成),此即孙先生逝世后印行之《三民主义》全书。

5 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民国十三年孙先生召开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 会,一月二十三日,发布宣言,确立政党、政纲等。


【背景说明】

孙中山先生自光绪十一年(一八八五)决心推翻满清,创建民国起,到民国十四 年(一九二五)三月十二日病逝于北平协和医院止,四十年来的奔走呼吁,如上书李 鸿章,条陈富强之策(一八九四),于檀香山创立「兴中会」(一八九四),于东京 设「同盟会」(一九○五),十次革命的挫败,辛亥起义成功(一九一一),就任民 国第一任临时大总统(一九一二),改组国民党(一九一二),改组中华革命党(一 九一四),讨袁(一九一五),护法(一九一七),改组中国国民党(一九一九), 下北伐动员令(一九二二),主张召开国民会议(一九二四)……等,以及为建设一 个富强康乐的新中国而作的多方筹划,如《建国大纲》、《建国方略》、《三民主义
》的著述,其终极目的,乃在「求中国之自由、平等」。虽然孙先生最后赍志而殁, 但是他为国家民族所作的牺牲奉献,以及满腔的革命热诚,却早已深植人心,塑造了 一个不朽的形象。国人之所以尊称他为「国父」,便是出于这分感怀与景仰的。


【影响】
国父一生事迹,十足地证明了孙先生毕生牺牲奋斗的精神,也无疑地为他赢得了 中外人士的景仰;但是,这只能代表孙先生不惜拋头颅、洒热血的烈士形象;遗嘱中 的切切叮咛,至死不忘家国人民,以及他不慕名利,自愿隐退的仁者襟怀,却更能符 合中国儒家传统的「仁道」精神,也更令人由衷地赞佩!

在这篇遗嘱中,我们可以体会到孙先生的精神所在,更可以确切地认识到一个当 代伟人的胸襟及气度!正因为有他的叮嘱,我们才能废除不平等条约、召开国民大会 ,继续为民主宪政奋斗。

[原创]重庆李庄案的法律及相关问题

作者:坏的蛋蛋
-- 发布时间:2010-1-2 1:04:59

-- [原创]重庆李庄案的法律及相关问题

重庆李庄案的法律及相关问题

重庆打黑,黑帮头目龚钢模在羁押时“为立功”检举辩护律师,律师李庄随即被逮捕,律师助理在被警方传唤后被羁押,李庄本人以涉嫌刑法306“辩护人伪造证据妨碍作证罪”被起诉,此案引起高度关注,有赞薄书记英明果断,有叹黑打黑者,莫一而是。两派剑拔弩张,鲜有持中立者。

且不论是非,但此案侦查、审理过程中暴露出的公权力的违法乃至犯罪常态化倾向,实在令人深思。



1关于犯罪前提
什么是证据?刑诉法的规定是:能证明案件的事实就是证据。同时规定了7种证据。
那么,李庄案中被“毁灭、销毁的证据”要证明什么案件?证明龚刚模的案件。

因此,李庄案符合306的构成的逻辑前提,不是李庄本人的行为与动机符合306条款,而是对306条款所称“证据”所指向的犯罪事实的证明。一言以蔽之,即李庄案的前提是龚刚模案二审审结,其犯罪事实被坐实时,才存在306所称“证据”。

在龚刚模案未经法律审结的情况下,其犯罪事实尚未被确认,何来“犯罪”?何来毁灭、伪造“证据”、妨碍作证?但是重庆警方显然不具备这样的逻辑,他们想当然地认为犯罪嫌疑人理所当然的有罪,而律师的伪造行为自然有罪。



这种逻辑上的思维错误,证据学上为 “幻想逻辑”,是循环论证的一种。潜在的逻辑是假定“人犯”是有罪的。具体到一个案件,循环论证的存在在于:
控方认为嫌疑人有罪,但有罪的证据被另一个人藏匿起来,因此藏匿者有罪
支持藏匿者有罪的证据是犯罪嫌疑人有罪,支持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是被藏匿
这样就构成了前提和结果的相互引用,无法从第三方得到证实,陷入了无限循环的论证。



可悲的是,重庆警方从来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最可悲的是,李庄的辩护律师们显然也没有这样的逻辑。或者,他们认为同这样的控方讲逻辑,无异于对牛弹琴?按二辩陈有西的说法,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所以才“漂漂亮亮走过场,扎扎实实办错案”?




2 关于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刑事诉讼四大基本制度之一,既为基本制度,必涉及基本公义与权责。

刑事诉讼法对回避的规定在28-30条,刑事诉讼司法 解释第23-3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六部委规则里均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的18个司法解释中,还专门针对性的出台有关于审判回避的规定,其他的多是关于死刑复核,再审开庭等方面的,将回避制度与这些并列入司法解释,足见对其重视。


如果回避制度不能有效实施,必出现老子审儿子,原告审被告,严重损害当事人权利,结果不审自明。如回避制度不能有效实施,那当事人在审判开始就已经丧失了基本权利,并必然地承担莫须有的罪名。



关于李庄案的回避。
重庆打黑是公检法联合办案,在案件未审之前,审判人员已经接触到案件的基本事实。

这种所谓的“联合办案”严重背离刑事诉讼法“公检法按照既定程序分工”的基本原则,即:

在案件在未经检察机关审查并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审判人员不得接触案件有关的任何基本事实,已接触过的,不得参与案件的审判——所以刑诉法规定移送起诉的不是全部案卷,而是“主要证据目录”,这意味着审判人员在开庭后质证才能看到证据——而在重庆打黑中,审判人员不仅在侦查阶段就看到了证据,而且还“联合”办理了证据。



因此,李庄作为当事人,要求整体回避是完全有理由的。但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整体回避的要求,改为逐一申请回避。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对合议庭成员的回避申请,必须由院长决定,本案合议庭当庭驳回,法律依据是什么?有三个依据:
其一:法官以为是民事审判。在民事审判中,对合议庭成员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
其二:法官误认为李庄说他们接受了检察院的请客送礼,但没有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回避的若干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有请客送礼等行为,没有提交证据,法庭可以当庭驳回。
其三:这个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莫须有理由。除此之外,别无任何理由。



重庆李庄案,联合办案,三家合一,回避制度形同虚设,自抓自审自判,这在现代法治社会,真是一个最绝妙的讽刺。三百年前,启蒙运动的先驱们就说到:如果仅仅是为了打击犯罪,国家根本不需要刑法,甚至司法机关都是多余的,他们的存在只能迟滞打击犯罪的效率。

三百年后的今天,他们的话终于在重庆得到了部分的验证。如果重庆高层真的够狠,就应该取消重庆的公检法,改由革委会或者军管会行事其职能。



3 关于刑法306
李庄被控诉的幸福306,罪状有三条,即:在刑事诉讼中,
1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

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

3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那么,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能否毁灭伪造证据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呢?



看看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体系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一般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完成后案卷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审查起诉。

起诉时控方并不向法院移送全部证据材料,只移送主要证据目录和照片。

根据刑事诉讼的程序,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和抄写程序性材料,但不能查阅侦查材料。

什么是程序性材料?如逮捕的批准通知书,立案通知书等等,但证据是看不到的,而且禁止看。全部证据材料只有到开庭以后才能看到,而且由控方控制,辩护人根本不可能毁灭、伪造/帮助。

如果辩护人或律师在辩护准备的过程中发现了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该怎么处理?
律师存在的直接目的就是为辩护人辩护,程序的意义是对抗控方的指控。如果律师转而指控犯罪嫌疑人,就违背了存在的初衷。所以,对此种情形,法理上的解释是应该隐瞒,但刑诉法没有涉及此点,只说如果遇到重大危险应报告。这就留下漏洞。

刑法306条款的3个罪状,实际上是一个半,一个是306三条罪状的最后一条,半个是这个漏洞。最后一个罪状的行为是威胁或引诱,这是明显的主观表述,没有客观的行为。
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更多的事实不是威胁引诱,而是警方认为你威胁了 引诱了。在某种程度上,刑法306更多的是一种论心定罪,春秋大义,论心定罪,首先看的是你的心。



4 关于法庭质证

犯罪的事实由证据支撑,一旦证据坐实,犯罪也就定性,所以对犯罪本身而言,就是一个证据收集的过程。

如果没有逻辑严密的证据制度,再完善的刑罚体系也是虚设,再无辜的人也会锒铛入狱。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事关重大。



我国刑诉法对证据的规定是要求 “当庭出示,辨认,质证,查询属实”,即经过质证程序确认后方可采信。李庄案控方的核心证据是李庄通过眼神暗示犯罪嫌疑人作伪证,并有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嫌疑。这一核心证据直接关系到被告人李庄的定罪。



根据刑诉法47条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证言必须接受双方的讯问,这意味着证人必须出庭作证。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9条的规定也重复了这一点:控辩双方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审判长同意的,即传唤证人或者准许出示证据;审判长认为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的证据,可以不予准许。



刑诉法司法解释141的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未成年人,庭审期间身患严重疾病或者行动极为不便的,其证言对案件的审判不起直接决定作用的,有其他原因的4种情形,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



在关系到李庄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上所有证人都没有出庭质证,控方的理由是“证人不愿意作证”;与此对应的是,控方的八位证人全部在羁押之下,包括李庄本人的助手,在被传唤作证时被羁押,警方羁押的理由是“其他案件”。



控方的这些做法简直令人难以置信,他们没有决定证人是否出庭的权利,他们的理由完全违背刑诉法相关法律规定,而他们却还自以为是振振有词,无异于低能儿。而控方背后还有50为法律专家在 “参谋”,其实是涉嫌故意泄露国家机密,更是荒唐透顶。




5 关于刑诉法与律师法的冲突




刑诉法与律师法在律师、嫌疑人权利的保护方面冲突不言而喻。相比较而言,律师法更能体现现代刑法的精神,即保护公民和限制公器。有些人说律师法是新法,新法优于旧法,这种说法是对的,只是忽略了一个前提
前提是这两个法都是同一个部门 同一个层级的法。



当律师法与刑诉法比较时,律师法显然是一个部门法,刑诉法是国家的基本法,调控了公检法监司5大部门和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诉讼关系,在法律效力上,显然刑诉法是高一个层级的法律。

但是为什么律师法修改时会同刑诉抵触呢?难道修改时不知道同刑诉抵触?
百思不得其解,专门向一位砖家请教。砖家的回答是:当时刑诉法的修改意见已经在法工委讨论,估计3-5年内刑诉法会修改,因此律师法就有了超前的规定,以适应未来的刑诉法。他很自豪地说:律师法至少超前10年。

那么,在这超前的10年中,律师法该如何起作用呢?我没有问这么低能的问题,也不敢问。因为那显得我太老土鸟。记住:重要的不是刑诉法与律师法抵触,重要的是我们有了一部超前10年的法律。



6 结论

重庆打黑,大胆创新,以超越国家基本法律为荣誉,以假想犯罪为前提,论心定罪,刑事法庭视质证为儿戏,法庭现场控审互帮荒唐透顶。

一起简单的伪证案庭审长达16小时仍无法审结,充分暴露自抓自审自导自演之漏洞百出,控方被逼无奈扯嫖娼,社会舆论称黑律师被抓打黑英明。

法律潜在的结论是我们不再需要任何司法机关乃至刑法,我们拥有一部超前10年的律师法。

这就是我心中的重庆打黑。

[转贴]他山之石:影响美国的二十五个司法大案

[转贴]他山之石:影响美国的二十五个司法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