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6日星期日

[转贴][美]格莱斯尔:爱国主义是无赖最后的避难所

爱国主义是无赖最后的避难所


[美]格莱斯尔


  塞缪尔•约翰逊(Samuel  Johnson1 1709-1784)有一名言“爱国主义是无赖最后的避难所”。当然,他这里说的“爱国主义”指的不是一个公民对祖国的赤诚无私的热爱,而是当政者历来惯用的、那种名为爱国实为己利的“爱国主义”。这种牌子的“爱国主义”我们已屡见不鲜。比如有人,常常裹着美国国旗为外衣,却无时不在诋毁我们的国旗所代表的真正价值。

  还有另一种爱国主义,它从不谟拜国旗,却始终如一地效忠于我们国旗所代表的两个伟大原则:民主和自由。

  ◆ 美国:个人至上,而不是多数至上

  人们今天常常将民主和自由作为同义词使用,其实它们不仅不同义,相互间还有不可避免的内在冲突。民主指的是人民对有关民生的决定应该有发言权。他们应该有权在公平选举中,投票选举公共官员,挑选政府和以多数原则通过政治决定。

  而自由,指的是即使在一个民主社会中,也不是什么都可以由多数决定的。人有生来就有的权利,有即使是多数人都不能剥夺的权利。比如,我们国家白人比黑人多,但这并不意味着白人就可以剥夺黑人的投票权。政坛上大多是男人,但是不是因此妇女就应该是二等公民呢?有的宗教比其他的有更多的信徒,但是不是就可以逼迫其他的教徒改变信仰呢?

  过去,追求自由往往意味着与国王或皇帝的抗争。美国建国后,自由的含义第一次包括了对民主权力的法定限制。《民权法案》说的就是,即使民主也不能是法力无边的。在它划定的禁区之中,个人至上,而不是多数至上。赋予自由这个崭新的含义,是美国对世界的一个独特贡献。

  ◆ 在美国,许多人已经不懂得《民权法案》在怎样地保护着他们

  更有甚者,当今出现了许多对我们这种理想的解释上的本质分歧,比如,什么叫爱国主义,公平和自由。诸如以下问题:

  ●两个人中谁是真正的爱国者:一个人要立法用法律强迫你向国旗脱帽致敬。另一个人说,我们国旗代表的,是不向国旗,不向多数人或政府认为的所谓的“正统”的政治或宗教屈膝的权利。

  ●公平:我们对非裔美国人几个世纪的不公正待遇,是不是应该以优待政策来弥补?还是说现在这已成“逆向歧视”,而到取消优待政策的时候了?

  ●公正:我们对错判无辜的顾虑,是不是要求我们,即使对最骇人听闻的犯罪的审判,也要严格遵循法律程序?还是这种顾虑,已经成为我们治安和打击犯罪的绊脚石?

  ●宗教:宗教自由是不是要求严格的政教分离?还是只要不厚此薄比,政府应该被允许帮助教会?

  ●司法独立:在过去三十年中,联邦法官多次以宪法为武器,限制政府权力而保护普通百姓。这些法官不是民选的又是终身的,凭什么来管制民选政府?

  所有这些问题很容易让人糊涂,也深深地分化着美国大众。对这些问题的不同回答,往往反映着对美国价值的不同信仰。这里想要说明的是,美国价值就是个人自由,而正是为了个人自由,1791年《民权法案》才被写入宪法。

  美国价值,追溯其根基,并回顾其发展进程,《民权法案》——美国宪法修正案前十条——是这个进程的开端和最重要事件。最主要的公民权是这样几个: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公正审判权,和人人平等的权利。

  我们需要用缔国者的眼光来审视当今的社会争论。那时美国人的世界观,就是对自由的不屈的追求,和这样一个信仰:政府第一位的和最崇高的职责,就是保障个人自由。

  然而如今,这个眼光好象有些过时了。

  取而代之,我们听到许多这样的议论:“这个权那个权太多了”,我们要“重建”政府权威。调查发现,现在美国的大多数竟然不一定会支持《民权法案》。或者说,人们已经不懂得《民权法案》在怎样地保护着他们。公众人士也常发这样的议论。六十年代后期,副总统Spiro Ahnew说,美国有一个“沉默的大多数”其实是反对许多宪法规定的公民权的。八十年代早期,Jerry Falwell牧师说,美国有一个“讲道德的大多数”,他们反对许多公民权而想回复“美国传统价值”。Agnew和Falwell及他们所代表的运动,有这样一个错误假设:个人自由和社会利益,两者互不相容,坚持其一就不可避免地会损害另一个。从这个假设出发,他们直言不讳地提倡,个人有多少自由,要由大多数人决定。支持这个观点的在八十年代中稳步增长,如今最高法院也开始越来越多地在反映这个观点。

  ◆ 即使是民主多数,即使是民选官员,都不足委以全信

  然而,这个国家的第一代公民们认为,个人自由是最根本的、最至高无上的、和最宝贵的社会利益。个人自由是社会利益的一部份。其实,个人利益就是社会利益。

  在他们看来,自由的敌人,不是社会利益,而是不加约束的政府权力。权力是什么东西?权力是用暴力强行支配别人。如历史学家Bernard Bailyn所说,权力象癌细胞,具有贪得无厌地越界侵蚀和残忍杀戮之本性。个人自由是权力的天然猎物。早期美国人的两分世界是:权力和自由。后者脆弱而被动,所以一个要抑制,一个要保护,而两者永不可混为一谈。

  权力本身并不是罪恶,但它是危险的。而权力主要在政府手中。对政府和执政者,个人自由,自然地不是其利益和兴趣所在。个人自由只是那些被统治者的利益。当权者从来不会提倡个人自由。他们的兴趣只在于扩充自己的权力。这很自然,但也很危险可怕。

  美国早期公民们的这些观念,并不是源于什么学术理论,而是出于对人的自我膨胀之本性的实际观察和理解。今天,我们谁都承认,人对权力的引诱和吸引,是没有抵抗力的。正因如此,要保障个人自由,仅仅基于对官员们的良好愿望和做人良心的信任,是不现实的。

  民主也不是对个人自由的足够保障。恰恰相反,人民的权力对个人自由的威胁,一点也不亚于一个国王的权力。如果个人自由是社会的终极利益所在,那么,公民出于自己的利益,无论对民选政府还是皇家政府,都要严加制约。即使是民主多数,即使是民选官员,都不足委以全信。

  ◆ 杰斐逊的蜕变:指望掌权者的自我约束只能是幻想

  看来没有一个人没有人的这个本性缺陷。即使象托马斯•杰斐逊这样的个人自由的先驱者,当选总统后就远不那么值得尊敬了。Leonard Levy告诉我们:杰斐逊曾支持宣誓效忠,曾许可拘押政治嫌疑,曾起草一个无需审判就可判罪的法案,曾敦促对煽动谣言罪的公诉,曾违反(译注:关于限制政府抄家搜身的)宪法第四修正案,曾饶恕军事专制,曾在和平时期动用战争用部队,曾审查读物,曾根据政治观点挑选教授,还曾赞同只要目的不错就可以不择手段的观点。

  杰斐逊的蜕变是自然的和意料之中的。也并不能因此就说他是一个虚伪的小人。只是因为他手中有权后,为了追求那些他自以为是政府的“宏伟事业”,脑子一热,就忘记他曾经那么坚定地倡导过的自由主义理念了。

  今天了解杰斐逊的阴暗面,我们也许觉得吃惊。但独立战争时期的革命家们,对此不会感到一点奇怪。这正在他们对人的本性的了解的预言之中:对任何掌权者都不能委以信任,都不能指望他来保护百姓的个人自由;指望掌权者的自我约束只能是幻想。权力,无论出于多么良好的愿望,无论怎样自称忠实于自由,只能靠法律来约束。Levy的结论是:自由意味着“国家机器这条野兽,必须用一个《民权法案》来套上镣铐和疆绳。对自由的保护绝对不能依靠暂时的多数票或某个当权者。”

  这就是早期美国人的理念。他们深知,虽然政府是在公民的认可下组建的,它仍不免是公民的敌手,而且是一个极其危险的敌手。所以,光说公民有批评政府的言论和信仰自由是不够的,必须白纸黑字地,明文剥夺政府限制这些公民权的权力。所以,《民权法案》的条文大多是用这样的语言写成的: “国会不能制订法律来限制公民的某某权利”。在这种理念下,二百年前的今天,《民权法案》被接纳为刚刚出台不久的美国宪法的一部份。

  正如早期美国人所再清楚不过的,在权力的巨人面前,公民权永远是无力的弱者。将来公民权在美国之存亡,最终取决于公民们自己的意愿。正如法官Learned Hand曾经说过的:“自由活在每个人的心底。如果它在那儿死去,没有一部宪法,没有一条法律,没有一个法庭,能让它起死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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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贴:什么是联邦制国家

联邦制国家  
复合制国家的一种,又称联盟国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组成,其特点在于:
  (一)国家具有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各联邦组成单位也有自己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这些机关与中央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二)国家有统一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在此前提下和范围内,各联邦组成单位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三)国民既有联邦国籍又有联邦成员的国籍;
  (四)联邦是国际政治的主体,外交权属于中央政府,但在宪法的范围内,联邦成员也可以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独立性。
  联邦制国家各构成单位政府,不同于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政府,它们在国家中具有很高的、独立的地位。国内许多研究外国政府制度的学者往往将两者混为一谈,这实在是出于本土成见的一种严重误解。从性质和功能上说,单一制国家的地方政府是实现全国政府目标的手臂,(6)联邦制国家各构成单位政府却并非如此。根据联邦制原则,全国政府与构成单位政府并不是核心与边缘、上级与下级的关系,而是具有不同权力、职能范围的政府之间的关系。它们彼此独立,权力都有限制。各构成单位也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因为它们与联邦在不同范围内分别行使统治权。当然,它们也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独立、主权国家。并且,联邦是全体人民建构的永久性共同体,是任何构成单位或群体无权随意取消的主权国家。
  现今世界上的联邦国家,多数是在原来就存在的小型共和政治体基础上联合而成,也有的是通过政治改革将以前的单一制国家解构或者说重组成联邦共和国。而联邦制就起源于过去的小共和国为增强军事力量和谋求共同发展的深切需要,它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城邦同盟,甚至遥远的《圣经》时代。
  在当今世界近200个国家中,虽然只有20多个联邦制国家,可是,它们的人口总数在22亿以上,而且占了世界大约二分之一的土地。其中,领土最小的是拉美的圣基茨――尼维斯联邦,267平方公里,最大的是横跨亚欧的俄罗斯,1700多万平方公里。据笔者最近的核查,面积在200多万平方公里以上的国家中,绝大多数是联邦国家。而在亚洲、欧洲、北美、南美、大洋洲、非洲面积最大的国家中,除了中国以外,俄罗斯、加拿大、巴西、澳大利亚、苏丹无不实行联邦制。亚洲第二大国家——我们的邻邦印度,也是联邦国家。






原载于香港文汇报

作者:■梁美芬 基本法教育协会主席 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大概在1998年左右,曾经有些台湾学者建议以「联邦制」的方式统一中国。当时内地没有接受。为了解决台湾问题,邓小平以香港、澳门为试点,于1997年及1999年以「一国两制」特别行政区的模式收回香港及澳门。当时参与讨论《中英联合声明》及《中葡联合声明》的外交官员、中外学者、专家均从未经历什么是「一国两制」,实践出来到底会是什么情况?但不得不说邓小平确实是个有远大眼光的政治家及谋略家。以当时的国际政治经济情况及邓小平根本没有到过香港的前提下,邓小平能构想出到「一国两制」这个模式确实殊不容易。

当时香港人很多都不愿意回归,甚至希望香港像新加坡那样可以争取独立;然而,以一个殖民的本钱,没有军队,没有出色的政治人才,没有经济及政治本钱的情况下,争取「港独」等如异想天开,既违背了中国历史,又违背了一个中国的主权原则。在没有多大的支持下,「港独」的口号一逊即逝。然而,对于「一国两制」及《基本法》则由始至终是充满政治斗争。虽然《基本法》是一个法律文件,却经常被利用为政治事件的发源地。

「联邦制」与「一国两制」

很多人都熟识美国的联邦制,并认为联邦制授予地方的权力一定比「一国两制」多;然而,很少人会注意到「一国两制」在某方面授予地方的权力比联邦制是更高的,例如,美国只有联邦法院是最高法院。州法院始终是从属联邦最高法院,而在「一国两制」下,国内最高人民法院并不是凌驾香港终审法院。香港终审法院享有终审权,香港的案件不会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在联邦制的美国,州与州之间虽然有些法律可以不同,但在刑法方面,除了一些轻微刑事罪行之外,全国必须一致采纳一样的刑法,相比之下,「一国两制」下的香港及澳门与中央的法律关系比联邦制更宽松。「一国两制」下的澳门、香港与中央的关系其实很像一个轴心与绳子的关系。一国代表中央,两制是绳子,只要在一国的原则下,两制怎样变都可以。即是说,中央与香港的两制可以与中央与澳门的两制有别。中央与台湾的两制亦可以与港澳的两制有别。

因此,「一国两制」其实是相当有创意,亦超越了传统思维框框去考虑港澳台回归的问题。港澳情况类似,因此给港澳的特别法即港澳《基本法》是非常类似的。然而,台湾情况与港澳有别,若中国仍然欲以此模式解决两岸问题,「一国两制」必须变得比联邦制更宽松。对台的特别法亦必须完全以创新思维去考虑。

可采用「区际法律冲突原则」

在解决两岸三地不同法律制度与渊源的交往上,很多学者都认为可以参照「国际私法」理论中的「区际法律冲突」原则,即采用特殊区际法律冲突的形式处理海峡两岸法律问题。

在不同的国家之间的民事法律发生冲突时,各国民事诉讼法均规定有一定的「法律适用法」以解决冲突。此外,国际间及国际组织有关跨国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条约、公约,也构成国际私法的重要部分。在一个国家之内的各个地区之间、不同法域之间,以及中央与各地方之间,特别是在拥有民事立法权的联邦制国家的各邦之间,或联邦与各邦之间同样存在着民事法律的冲突,同样可以适用国际私法理论。

例如在美国,五十二个州均有州宪法及州立民刑法律。其间的冲突是常见的。美国司法机构正是用「国际私法」的法律冲突原则来解决其国内的民事法律纠纷问题。中国内地亦有些学者认为虽然内地不是联邦制,但在「一国两制」的构想下,引用一些国际上的法律冲突原则来解决在中国内不同法域的纠纷是可行的。

必须以新思维看待台湾问题

笔者比较了两岸三地的法律冲突规范所遇到的问题,从而得到以下的构思。笔者基本上也同意国内一些学者的提法,即内地和台湾应当分别制定以调整跨越海峡两岸关系为主要内容的特别法。

理论上,「一国两制」可以像一个变形虫一样比联邦制更宽松,甚至可以容许在「一国两制」下的台湾拥有军队。但观看过去几年台湾内部的发展,「一国两制」巳经变成一个政治标帜用以打击对方。

基于此,在一国的前提下,两岸必须以新思维去看待台湾问题,内地要以新模式去考虑两岸问题,应跳出「一国两制」的传统思维模式,台湾亦应以开放态度去看待「一国两制」,「邦联制」及「联邦制」等模式,因为这些模式都是由人去界定的。最重要还是能和平解决统一问题。






香港现行政治制度

1842年8月29日,英国政府强迫清朝签订南京条约, 将香港岛割让予英国。1843年4月, 英国向其任命的香港总督先后颁发了《英王制诰》和《王室训令》,这是两个关于香港政治体制最早的重要法律文件,根据这两个文件建立了香港的政治制度。从这两个文件的内容和香港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到香港现行政治制度的一些特点。

第一,具有鲜明的殖民主义性质。香港总督是英女王派驻香港的代表,是香港的首长,下设行政局、立法局协助他工作,有很大的权力,但最终权力集中于伦敦。香港制定的法律不能违反英国政府的训令,英王对香港制定的法律有否决权,英王会同枢密院、英国议会都可为香港制定法律,《王室训令》第二十六条还规定有十项内容的法案,总督不得以王室名义批准。《英王制诰》强调要维护英国政府对香港的各项权益,凡授予总督的一切权力,总督必须认识到只能按照伦敦给予他的指示去行使这些权力。由此鲜明地体现了香港政治制度的殖民主义特色。从英国占领香港一百多年的历史来看,香港的行政、立法两局议员大都是英国委任的,只是到了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签订以后,英国才急急忙忙提出要在香港实行代议制,1985年才有了部分民选议员的产生。行政、立法两局中开始时没有华人,到1880年立法局才有一名华人议员,到1926年行政局才有一名华人议员,到本世纪70年代以后,行政、立法两局中才逐步增加了华人议员。

现在的《英王制诰》和《王室训令》是经过修订后于1917年重新公布的,1917年后又有一些改变,但这两个文件的许多条款仍保留了19世纪时的原文。香港的实际情况虽有些变化,如从1991年香港立法局开始实行部分直接选举,1993年香港总督不再兼任立法局主席,行政、立法两局中华人议员增加了,高级行政官员中华人的数目增加了,但是香港政治制度的殖民主义性质基本没有改变。

第二,总督高度集权。香港政治制度的这一特点与殖民主义性质是紧密相联的,只有赋予总督以巨大权力,才有利于维护殖民主义的统治。香港政府出版的年报也承认:“港督是英女王在香港的代表,具有指导香港政务的最高权力,名义上又是香港的三军总司令”。《英王制诰》亦规定香港一切文武官员及平民都必须顺从英王委任之港督。可见在英国殖民主义统治下,即使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在香港也没有,长期没有选举制、代议制,全港都服从港督一人。

总督的权力主要有:1.享有英王授予的一切权力。即《英王制诰》所称“王室授权并指令港督兼总司令行使在他职权范围内之一切权力”;2.享有巨大的行政权。港督有权召开行政局会议,向行政局提出议案,在征询行政局议员意见后作出决定,有权否决行政局议员的意见并呈报王室,有权根据英王透过一名重要国务大臣的训令委任行政局议员、立法局议员,担任行政局主席并主持行政局会议,可见行政局是总督的咨询机构。总督还有权依法任命法官、太平绅士及其他官员。总督之下还有布政司、财政司、律政司,布政司和他总管的各政府部门对总督负责;3.享有立法权。总督有权参照立法局的意见及得该局同意制定法律,有权可随时解散立法局,有权批准或拒绝立法局通过的法案。1993年后香港总督虽不再担任立法局主席,但立法局并不享有完全的立法权,作为总督的立法咨询机构这一性质并未改变;4.享有一定的司法权。除有权任命法官外,总督有权赦免刑事案的共同犯,令其提供证据,把首犯或其他犯人绳之以法,有权将罪犯释放或有条件释放、赦免或减刑、缓刑及减免罚款、怠金或没收物;5.享有军权。总督在平时是名义上的三军总司令,但英军司令应向他提供部队的兵力和香港的防务情况,在紧急时期总督可以下令出动军队协助维持香港的安全,事先不要请示英国政府,只有在国际事务中动用军队则须得到英国政府的同意。

第三,长期形成的英国式的司法制度和公务人员制度。一百多年来,香港根据英国的司法制度和公务人员制度逐步形成了自己比较完备的相应制度,这种公务人员制度在维护香港的行政工作效率上起了一定的作用。

香港现在设有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组成,对刑事和民事案件都有无限制的审裁权。最高法院的首脑是首席法官,法官称为按察司,不服上诉法院的判决可上诉到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香港还设有地方法院,处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民事可处理一定金额以内的案件,刑事可处理较为严重的案件,不服地方法院判决的可向上诉法院起诉。香港还设有裁判司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裁判司署法庭审理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律政司可根据案情的严重性申请将它转解地方法院或高等法院审讯。其他专门法庭是指儿童法庭、死因裁判法庭、小额钱债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色情物品审裁处等法庭。法官通常是由一个独立的司法人员叙用委员会向总督推荐,由总督委任。香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实行遵循案例、独立审判、公平诉讼程序与陪审制度的原则。

香港的公务人员制度基本上是模仿英国的文官制度,它的特点是:1.公开考试、择优录用、严格考核、论功行赏;2.公务人员制度法制化。对公务人员的地位、职责、权利和义务等都有法规的明文规定,这样有利于公务人员的连续性、稳定性,只要依法办事,就可长期任职;3.公务人员专业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要求,日益要求公务人员专业化;4.公务人员在政治上保持中立。为了执行公务,要求公务人员不得参加某些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5.公务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比较优厚。

第四,有较多的咨询机构。这是香港政制的又一特点。香港的咨询组织一般分为五大类:即向部门首长提供意见的法定组织(如保护稀有动植物委员会),向政府提供意见的法定组织(如教育委员会),向部门首长提供意见的非法定组织(如劳工顾问委员会),向政府提供意见的非法定组织(如交通咨询委员会),以及执行某项事务的委员会(如香港考试局),共有咨询委员会500多个, 获委任进入委员会的约5000余人。这些咨询委员会在沟通香港政府与居民的意见和维护英国的殖民主义统治上起了一定的作用。





澳门政治制度



自19世纪中叶,葡萄牙对澳门实行殖民统治,其宪法将澳门列入葡萄牙领土范围,视澳门为其海外殖民地之一,澳门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制度均附属于葡萄牙。1974年葡萄牙“四.二五”革命后开始在澳门推行非殖民化政策。1976年2月,葡萄牙颁布(澳门组织章程)同年4月通过的新宪法规定“葡萄牙管辖下的澳门地区,依照适合其特殊情况的章程进行管理”确认了《澳门组织章程》澳门宪章的地位,从而重新确定了澳门的政治体制。1979年中葡建交时,双方就澳门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明确澳门是中国的领土,在适当的时候通过谈判解决澳门问题。1984年4月13日,中葡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9年12月20日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1990年5月10日,葡萄牙国会对《澳门组织章程》进行大幅度修改,加强了澳门的立法和司法自治权,以配合澳门过渡期的需要。《澳门组织章程》是关于澳门政治体制的基本法律。根据该法的规定,澳门为内部公法人,享有行政、经济、财政和立法自治权。澳门总督和澳门立法会是澳门自身的管理机构。总督和立法会共同行使立法权,行政权由总督行使,各政务司辅助。总督和政务司下设司、厅、处、组、科5级行政单位。咨询会是总督的咨询机构。1990年澳门设立了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打击贪污和行政违法行为。澳门地区分为两个市政区,即澳门市政区和海岛市政区,后者的范围包括为两个市政区,后者的范围包括凼仔和路环两岛。市政机构独立于澳门政府,拥有本身的管理机构和财产,享有行政和财政自主权,负责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和建筑、公共卫生、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等。澳门拥有自身的司法组织——各级各类法院和检察院,享有司法自治(尚不是完全的)。 1987 年 4 月 , 中国和葡萄牙两国政府签署 “ 中葡联合声明 ”, 共同声明澳门地区是中国领土, 中国政府从1999年12月20日起开始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成立后,中国政府在澳门实行“一国两制”、“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针。澳门特别行政区拥有的高度自治权,以及它所实行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文化教育体制等,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类似。





楼主说的更像是邦联制,而非联邦制,或者更像什么独联体之类,这个明显不适合于中国。
关于联邦制,有几个关键点:
一、联邦最高法院依据联邦《宪法》裁决的唯一的、至高无上地位,可以判决任何联邦法和州法违宪,就必须作废,也只有最高法院有这个司法权
二、规约州一级的约束关系,宪法明确规定了不按州民身份,所有联邦公民有自由迁徙、定居的权利, 仅仅是各州规定须居住满两三年才有选举被选举权;
三、规定了任何两州之间所确定的商贸关系自动地生效于与其它所有州的关系,而且任何对外岐视性的贸易壁垒是违法的
四、州是没有外交权的,有限的对外往来权是受联邦议会和外交部制约的
五、很关键一点,联邦和州都是直接和纳税人、公民打交道的,是一种平行模式,联邦并不依赖于州的行政架构而存在,州也是如此,都是对下负责的,是负责的范围大小的差异






《老子》第八十章:“使有什佰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描述了老子理想中的“小国寡民”的社会图象。



老子“小国寡民”思想探析


郑连聪


《老子》第八十章:“使有什佰之器而不用;使民重死而不远徙。虽有舟舆,无所乘之;虽有甲兵,无所陈之。使民复结绳而用之。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描述了老子理想中的“小国寡民”的社会图象。


《老子》一书文约义丰,后世各家注解,往往大有出入;兼之流传既久,乖误日多,更给它的解读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往往因个人理解的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小国寡民”思想是老子政治思想的核心所在,而前人对此曾作出过不同的理解与评判,但多是简单地批评其为复古与倒退,很少能对其合理性做出较为深入的分析与探讨。


以往学者对老子“小国寡民”思想的评价,明显地带有那个时代留下的印记,往往简单地以唯心、唯物进行界定,得出“小国寡民”的思想是与当时的历史任务背道而驰的……小国寡民的实质,反映了没落的贵族阶级知识分子在社会经济发展洪流和新生事物面前的消极退缩的心情”这样的结论。这样的论点无需进行太多的辩驳,很容易就可以看出其草率与机械。(高定彝曾对这一点进行了批驳。参见高定彝:《老子道德经研究》,第424页,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9年6月版。)但是关于老子“小国寡民”思想的内涵,却仍需要作较为深入地探讨与分析。


首先,老子主张“小国寡民”,并不是要复古或倒退,他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是在追求一种淳朴的民风。正如冯振甫所云:“老氏称上古之治,莫非要求‘见素抱朴,少私寡欲’,莫动干戈而已。这样,才能遂其所求,至于‘大顺’。若谓在求返于‘小国寡民’之世,又岂其然?”老子追求的小国寡民之世,是风淳太平之世,生活安定,不动干戈。人类社会发展进入文明社会,在社会生产大发展的同时,不断的战争,分配的不均也相伴而生,而人类的贪欲、残忍与欺诈等丑恶面也日益滋长。正如老子自己所说的那样:“大道废,有仁义;智慧出,有大伪。”而这正是他不想看到的。对于这一点,李泽厚在《中国古代思想史论》中曾引马克思、恩格斯的话说明:“氏族社会长期延续于正式的阶级社会之前,它确乎有为阶级社会所丧失掉的许多人类的优良制度和个体品德。”老子所向往的正是这样一种美好的制度:没有军队与战争,没有贵族和国王,社会有条有理,大家都平等自由。这虽然只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但却是一种美好的向往,是对人类社会的一种良性的设计。


其次,老子主张无为而治,“小国寡民”正是与其无为而治的思想相表里的。老子以他的道论为出发点,引申到他的无为而治的政治思想和“小国寡民”的理想,其理论浑然成一整体。老子说:“为无为,则无不治”,又说:“治大国若烹小鲜”,他不主张通过加强对人民的控制来治理天下,相反地,他认为要尽量减少扰民,来达到天下大安的目的。因为老子相信天下万物循道而行,因此不必多加干预。此外“有为”(如尚贤、贵难得之货、见可欲)只会使智巧的人从中造事,这是祸乱的根源。而且过多和反复不定的政令只会使人民疲于应付,无法按照其本来的规律生活,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因此老子主张“小国寡民”,反对权力的集中和“有为”。


再次,老子“小国寡民”思想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使人们各安其所,“甘其食,美其服,乐其俗,安其居。”对于这一句,各家的注解有所差别,但结合“使民重死而不远徙”一句及《老子》其它章节进行仔细推敲,就会发现老子这句话的重点放在这样一层意思上:使人民安于所处,乐于所有,衣食住行,皆能适意,知足常乐,不求变化。因为民风能保持一种淳朴的状态,人们安于现有的条件和生活环境,就会达到一种无欲无求的境界,没有过多的追求,也就不会有机巧与智谋,不会有人与人之间的争斗与国家之间的战争,于是“有舟舆无所乘之,有甲兵无所陈之”。这样,社会自然安定,易于治理。


在老子的哲学中,其思考的出发点是整个宇宙。这使他从一开始就具有一种全局观念,这是老子较其它先秦诸子高明的地方。因此作为他开出的救世良方,“小国寡民”的思想也就具备了全局的观念与长远的眼光。虽然它也只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不可能在现实社会中原样实现,但当我们今天回过头去对它进行审视的时候,就会发现它的许多合理性所在。正是因为这些合理性,我们在处理今天的许多社会问题时,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社会发展到如今,环境、能源、生态等等问题开始凸现,可持续发展问题日益提上议程,再回思老子的“小国寡民”思想,就会觉得老子这样设计他理想中的社会模式实在有他的道理可言,可以看出他的智慧所在。


有人批评老子的“小国寡民”思想是保守的、复古的,这实际上是过份要求古人了。詹剑峰在《老子其人其书及其道论》中曾分析过:中国古人有“变化的观念”,有“发展的观念”,但没有“进步的观念”。进步的观念,在欧洲是18世纪启蒙运动中才出现的,随着西方哲学的传入才进入中国的,因此老子没有“进步的观念”,也就不足为奇了。而他在经过一番哲学的思考之后,得出“小国寡民”的政治理想,所追求的是社会的长治久安,是要“为万世开太平”。因此当我们一味地追求社会的快速发展的时候,老子的思想对我们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好的警示。


此外还应注意的一点是,老子所说的“国”与今天国家的意义有着较大的区别,多是指的一种分封的邦国,他所谓的“小国寡民”,主要的是一种地方自治的主张,而这也是当今世界政治发展中的一个明显的趋势,权力高度集中的国家往往不利于其发展。如美国的联邦制度,其各个州有着相当大的独立性,而今日的欧洲,也正朝着这一趋势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世界不断地一体化,尤其是网络的快速发展,使个人的独立空间加大,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减少,对老子所说的“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也给出了一种新的注解。


中国古代几乎没有逻辑思维,老子的思想尤其如此。没有像西方那样严密的分析论证过程,他的哲学思想只是一种对世界的直观体认,而“小国寡民”的政治理想也是在其哲学认识基础上的一种对社会的美好设计。但这种直观的认识却往往有着不可低估的合理性,这只能说是哲人的一种大智慧,不可简单地视为古人的空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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