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3日星期日
电影综艺写真下载 Erotic Art: ERICA健身时刻视频nude sport
电影综艺写真下载 Erotic Art: ERICA健身时刻视频nude sport
电影综艺写真下载 Erotic Art: ERICA健身时刻视频nude sport
电影综艺写真下载 Erotic Art: SUNNY女郎泳池健身练习视频
电影综艺写真下载 Erotic Art: 东欧GLORIA室内柔体操视频
电影综艺写真下载 Erotic Art: 东欧GLORIA室内柔体操视频
2011年7月3日星期日
美国注册结婚 by Pastor Hsia
美国注册结婚
美国人的婚姻分为宗教、世俗和习惯法婚姻(即不经正式仪式而结合的婚姻)三类。宗教婚姻是传统式的,即通过在教堂中由牧师主持宗教仪式的婚礼而结合的婚姻。这在美国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形式。世俗婚姻即婚礼不采取宗教仪式。而由地方官或其他人主持领取结婚证书。世俗婚姻在美国新英格兰地区的缅因、佛蒙特、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罗得岛和康涅狄格6个州得到公认。1653年英国奥利弗。克伦威尔民事婚姻法令中曾谴责教会对婚姻的干涉,规定必须由地方官主持结婚典礼,并要办理结婚证书和设立档案。以后,移民到北美大陆的清教徒沿袭了这一习惯。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宗教仪式的婚姻都被视为非法。后来新英格兰地区承认了宗教婚姻,实行宗教和世俗婚姻两种作法并存,并一直沿续到今天。
美国有21个州认可习惯法婚姻,男女双方同意结合后,夫妻同居,就自然形成了合法婚姻,而无需领取结婚证书和举行仪式。习惯法婚姻在美国早期实属必要,因为当时人们很难就近找到地方官吏或牧师。目前亚利桑那、伊利诺斯、密苏里和纽约4个州已宣布这种婚姻无法律效力。另有8个州通过了对习惯法婚姻进行控制的法令。
结婚的法律要求
美国对结婚的法律要求由各州自行规定。多数州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男子为21岁,女子为18岁。有的州规定,如双方未满成年人年龄,须经父母同意方可结婚;有的州则不然,规定男子不满18岁、女子不满16岁者,即使父母同意也不能结婚。但爱达荷、密西西比、新泽西和华盛顿等州则允许年满14岁的男孩、年满12岁的女孩结婚。
法律规定,只有具备一定资格的人才能主持婚礼。在有些州,牧师必须领取了正式结婚证书才有主婚资格。
美国各州婚姻法的规定虽不统一,但有一个总的原则,即在一个州得到法律承认的婚姻在其他任何州均可被认为合法。因此不少美国青年为躲避所在州对自己婚姻的束缚而到其他州去结婚。为了防止轻率的成婚,许多州开始推行从申请结婚之日到发结婚证之间实行等侯期的办法。1955年就已有43个州明确了有关等侯期的规定。
-------美国婚姻法概述的分割線---------------
一、婚姻缔结之法定条件
资格条件:美国大多数州都规定,在美国注册结婚,不论男女,双方均应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人结婚,必须获得其父母或法官的同意。
2、注册条件:
在美国,婚姻的缔结大致有两种形式,结婚须进行注册登记和举行结婚仪式。《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规定,获得批准、举行仪式并进行登记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在本州有效。而大部分州的法律还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必须在牧师等神职人员、法官或政府官员主持下举行婚礼。
二、无效婚姻在美国,所谓无效婚姻(Annulment),通常是指当事人缺乏结婚的法定能力和意愿,或者是存在其它严重的婚姻障碍。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都规定,无效婚姻为自始不存在的婚姻,即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产生任何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般来说,无效婚姻大致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婚姻双方当事人在法律禁止结婚的限制范围内。如双方当事人乱伦或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等。
2、当事人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缔结婚姻时,如果当事人一方不满18岁,那么很可能会导致婚姻无效。
3、因重婚所缔结的婚姻为无效婚姻。需要注意的是,重婚不仅会导致婚姻无效,而且责任方可能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4、虚假婚姻为无效婚姻。所谓虚假婚姻是指为某种意图或目的而结婚,这种情况在移民领域非常普遍。
另外,在下列情况下,受害一方当事人可要求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
1、当事人性无能,而对方当事人在缔结婚姻时不知道该状况,那么其可请求法院宣告该婚姻无效。
2、当事人一方因受迫或欺诈而同意结婚,其也可请求法院宣告该婚姻无效。
三、离婚在美国,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必须经过法庭判决。
1、管辖法院:
在美国,离婚诉讼应向夫妻一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而美国绝大多数州都规定,当事人必须在本州居住满一定期限后,才会具备在该州提起离婚的诉权。不过各州对于该居住期限的要求并不一致,短的有6周,而长的也有6个月。
2、离婚程序:
在美国,离婚诉讼程序分为两种,即简易离婚程序(Summary Dissolution Procedure)和普通离婚程序(Regular Dissolution Procedure)。简易离婚程序虽然比较简捷方便,但各州却设定了一定的适用条件,同时也对当事人的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性规定。
在离婚程序中,为协助当事人尽早达成一致协议,特别是关于子女监护与探视问题的解决,大多数州的法院还设置有调解程序。
为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美国各州均设定有禁止令制度。当事人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要求法院发布禁止令,如禁止对方配偶骚扰、妨碍其生活安宁,禁止任何一方在未经对方同意或法院允许的情况下任意转移、抵押、或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等。
3、离婚理由
美国存在过错离婚与无过错离婚两种原则,目前,美国各州均适用无过错离婚原则,即确定离婚的标准为婚姻关系完全破裂。而对于无过错离婚,仅有少数州仍在适用,其理由大致为:遗弃、虐待、通奸等。
四、分居制度美国大多数州都规定有分居制度,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有离婚意愿的前提下,不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超过一定时间也可离婚的制度。但对于具体的分居时间,美国各州规定不一,一般都是1到3年。
而有些州,在夫妻双方分居超过180天之后,便可向法院申请离婚。
張貼者: Pastor Hsia 於 下午2:14
2011年6月10日星期五
[转贴]刘亚洲将军谈美国文明与中国文明
本文系刘亚洲将军在昆明营以上干部的讲话材料,刘亚洲原系军队作家,亦系原国家主席李先念之女婿,现为空军高级军官。该文独具匠心,思想敏锐地揭示了鄙俗的中国文明,赞美了被中国人仇视、歪曲的美国文明。是值得一读的好文章。现全文转载。
1、辩术。我儿子今年考上了某大学新闻系,该大学新闻系是中国最好的新闻系之一。我对儿子说:拿教材来我看看。看过后我说,这不值得看。里面有这么一个论断:中国发明了火药。火药传到欧洲之后,冲破了欧洲中世纪封建的堡垒。真是笑话。你发明的火药冲破了人家的封建堡垒,你自己的堡垒怎么没被冲破?反而更加坚挺?在国防大学讨论台湾问题时,有一个观点颇有市场:台湾像一把锁。如果台湾问题解决不了,台湾这把锁就会把中国的大门锁住。中国将没有出海的通道。这是诡辩。我一句话就可以给你顶回去。西班牙成为海上强国后,并没有能阻止它的近邻葡萄牙也成为海上强国。法国多佛海峡离英国只有二十八海里,英国阻挡法国成为海上强国了吗?中国失去海洋关键是历代统治者没有海权观念。
2、对外怀柔,对内残忍。欧洲文明和中国文明几乎同时起步,但是欧洲形成了许多小国家,中国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大帝国。谈及此,我们往往沾沾自喜。其实,欧洲形成这么多国家正是它自由思想的一种体现。它虽然形成了这么多小国家,但是,多少与人类文明有关的东西是从这些分裂的小国中产生出来的,而我们为世界文明做些什么呢?统一江山肯定与统一思想有某种必然的联系。谋略社会是个内向性的社会。我曾经仔细研究过中美两国的差异:中国在国际事务方面基本是柔,在国内事物则是刚。美国正相反,在国际事物方面刚,在国内事务方面柔。我不记得我在哪本著作中提到过这个问题,可能是《对台作战,危险评估》,并做出这样的结论:这是由于文化不同所决定的。中国文化是封闭的,内敛的,内向的;美国文化就是开放的、外向的。大一统的理念也是个内向形的理念。这也是解释我们为什么在外国侵略者面前是羊,在自己同胞面前是狼的原因。近百个日本兵,就能够押着五万名国民党军俘虏到燕子矶去枪杀。不要说反抗,他们连逃跑的勇气都没有。解放战争中莱芜战役,仅三日,我军歼灭敌七个整师,五万六千人。战后,王耀武抱怨:“五万头猪,叫共军抓,三天也抓不完。”而中国人要自己打自己人,那才叫勇猛!
3、鄙俗。精神鄙俗必然带来行为的鄙俗。精神高贵必然带来行为的高贵。大约二十年前吧,我住的小区发生这么一件事:一对夫妻闹离婚,丈夫把新欢带进家,大吵。妻子跑到楼顶,欲往下跳。围观的人很多。有的人兴灾乐祸地大叫:“快跳快跳!”后来police把人救下来,围观者甚至感到遗憾。我长叹一声,回到家里,打开电视。正播着一个在欧洲刚发生的真实故事:某国,依稀记得是匈牙利,七十年前,一个年轻的矿工马上要和新娘举行婚礼,婚礼前最后一次下井,但发生了塌方,矿工永远没有回来。新娘子不相信她的爱人就此离她而去,苦苦等了七十年。前些日子重新整理矿井,在坑道深处一汪积水中发现一具尸体,正是七十年前被埋在井里的新郎。由于没有空气,又浸泡在饱含矿物质的水中,他仍如七十年前一般年轻。新娘子已成为白发苍苍的老妪。她扑在心爱的人身上痛哭。她做了一个决定,继续与爱人完成他们的婚礼。那一幕太动人了:八十多岁的新娘子一身盛装,洁白如雪。头发也如雪。她的爱人,依然那么年轻,闭着眼睛躺在一驾马车上。婚礼与葬礼同时举行。多少人都落泪了。
最能考验我们民族道德水准的事情就是美国发生的“9.11”事件了。“9.11”虽然没有改变世界,但是改变了美国。同时,“9.11”之后的世界很难回到“9.11”之前去。当“9.11”事件发生的时候,在我们国家,至少在一段时间里,弥漫着一股不健康的气氛。9月12号的那天晚上,北大和清华的学生正在敲锣打鼓。我说中国足球队还没有出线呢,中国队出线要到10月7号,那是最后一场,中国对阿联酋。赢了就提前出线进世界杯。隔了片刻才知道是中国大学生在庆祝美国“双子星”大楼被炸。我国有一个记者代表团,当时正在美国访问,看到世贸大楼被撞,这些记者团的成员情不自禁地鼓起掌来。这是一种文化的浸濡,这不能怨他们,他们已经控制不了自己了。结果被宣布为永远不受欢迎的人。我在北空,那几天部队来人看我,我都问他们对“9.11”什么看法。众口一词:炸得好。后来我讲,这是很悲哀的。如果是这样的人爱中国,那中国还有救吗?媒体就更不用提了,中国最没有新闻的地方就是在报纸上。1997年戴安娜遇车祸去世。你不管戴安娜这个人怎么样,英国王室怎么样,她至少具有新闻价值。世界各大报纸都在第一版登了这条消息,唯独中国的报纸不登这条消息。那天北京各大报纸的头版新闻是“北京市中小学开学了”。这条新闻就等同报道“北京人今天吃早饭了”一样,就这个价值。“9.11”第二天晚上,我坐在电视机旁看《焦点访谈》,我想看看那些国嘴们如何评介“9.11”这个焦点,结果那天的《焦点访谈》的内容是关于农村党支部加强自身建设什么的。你想看什么?偏没有。你不想听的,偏讲给你。国嘴当然无辜。
1999年美国打南斯拉夫,中国出了一次头。那次出头的代价就是大使馆被炸。这次差点又出了一次头,后来还是以×××同志为首的党中央及时扭转了局面。我们这个文化的列车,带着巨大的惯性,载着我们这批有道德缺陷的人,风驰电掣地驶向终点。有人还在这个时候提出,趁机打台湾。此时动手,一鼓可下。这些同志的心情可以理解,但现在委实不是一个恰当的时机。当时我想,“9.11”死了这么多人,都是无辜的人。丧失的是人的生命,是世界上最有尊严的东西。这些生命本身与美国政府没有关系。我们以这种态度对待别人,别人却不以同样的态度对待我们。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就是多佛惨案。去年,一批福建偷渡客乘闷罐车从多佛海峡进入英国的时候,由于在空气不畅的车里呆了几十个小时,人都闷死,只有两个活的。这个事件曝光后,中国大使馆的官员没有一个出面。最后是英国老百姓在多佛这个地方自发地举行追悼会和烛光晚会,悼念那些死去的人。很多孩子来参加,手里拿着玩具,中国制造的玩具。顺便说一句,现在世界上百分之九十的玩具是MADE IN CHINA。记者问孩子:为什么来参加追悼会?孩子说,他们也是人嘛。我们现在手里拿的玩具,有可能就是他们当中的人生产的。在整个追悼会中,没有一个中国人在场。什么叫文明,什么叫不文明?我在思考。
1)恐怖叫好很恐怖。中国文化教育出来的中国人。首先漠视和轻视自己的生命,才会对他人、他国的生命也视如儿戏。自己没有珍惜生命的权力,也不许别人有。鲁迅早年前批判过的“看客”心态就是这么炼成的。中国人看杀别人,无不兴高采烈。统治阶级故意把人放在大庭广众下去杀。被统治者就在大庭广众下享受了统治者的快感。特别在凌迟处死犯人时,连续三天,人山人海。连小摊贩都在那儿摆摊。刽子手还出售沾血的馒头。今天没有凌迟了,但当众审判也是这种习惯的延伸。当年如同过节一般去看杀谭嗣同六君子的国人,甲午之役中怎么能不丢掉台湾?他们的子孙——我们,如果还和他们一样,又如何解放台湾?公共汽车上一个歹徒逞凶,万马齐喑。就凭这样的人去解放台湾?就凭这样的人怎么去实现四个现代化?你实现了四个现代化又有什么用?我早上锻炼的时候看电视,《早间新闻》的广告节目,最畅销的产品是什么?防盗门。这是一个民族的悲哀。你看我们住的就像笼子一样。我在成都住的是前几任成空政委的房子。我进去一看,哎哟,我进监狱了。窗子上、阳台上到处都是防盗栅栏。我让拆掉。前些天有一本书叫《中国可以说不》。我说,你是可以说不,但你是在防盗门后面说不。这不是勇士,而是懦夫。乔良说的好:“连看见鸡鸣狗盗之徒都要躲着走的爱国者,偏偏胆气粗豪地对遥远的列强说不!”
2)要客观、全面地看待美国。美国是什么样的国家?记得早年听过这样一句形容纽约的话:世界上最好的和世界上最坏的加起来就是纽约。用这句话来套用今天的美国,是不是也合适呢?我们这一代军人,担负祖国未来希望的军人,既不当“亲美派”,也不能当简单的“反美派”,而应当做成熟的“知美派”。知道敌人才能战胜敌人。贬低对手便是贬低自己。拓跋焘把柔然的国名改为“蠕蠕”,意即虫子,可他偏偏被这条虫子打败。那你连虫子都不如。美国不希望中国强大就如同中国不希望美国称霸一样。中美关系有冲突,但也有一定的共同利益。如何化解冲突,发展共同利益,是当前中国外交家们应当努力去做的。中国要发展就不能断绝与世界的交往。现在世界是单级的。只有美国衰落才能出现多极世界。我们既不能断绝与美国的关系,又不能对美国抱有太大期望。目前与美国对抗并非是最适当的时机。国家利益应当永远是我们行动的最高准则。我们需要忍耐。忍耐并不是软弱。只有屈服才是软弱。美国当然亡社会主义心不死。美国当然不希望中国崛起,不希望中国经济发展上去。但我们应切记:与对手做斗争,一定要让你的对手见到一种最不愿意见到的局面。美国人希望中国人打内战,我们就真打内战了。他不在被窝里笑得浑身发抖才怪哩。当然,一味地“卧薪尝胆,韬光养晦”也不行,中国作为一个大国可能像古代一个武侠一样躲进深山里苦练武功,待武艺高强了再出来与敌人决胜吗?以中国的人口和资源,特别是以中国的文化,中国不可能和美国一样强大,况且美国也不是停止不前。还是毛泽东说得好:“打还是要打,谈还是要谈,和还是要和。”人要机智。外交斗争更要机智。要牵着别人的鼻子走而不是被别人牵着走。赫鲁晓夫就是个机智的家伙。我给你们讲个故事:在一次大会上,赫鲁晓夫大肆揭露并批判斯大林的暴政。有人递上纸条,质问赫鲁晓夫,赫氏本人在斯大林当政时期也是权力核心集团的一员,为什么他在当时不起而反对斯大林的独断?赫鲁晓夫把质问的纸条高声念一遍,随即当众大声道:这是谁递上的条子?站出来!站出来......下面轻轻骚动了片刻,但是没有人站出来。赫鲁晓夫道:“你们瞧,我们现在这样民主,这样无须恐惧的情况下,递条子的同志尚且不敢站出来;试想想,在斯大林统治时期的那种气氛中,有人胆敢站出来顶撞斯大林么?”全场鼓掌。我们对美斗争。应该具有赫鲁晓夫这种机智。该韬光养晦时,就韬晦到家。就像小平同志当年对加拿大总理特鲁多讲的一段话:我们所讲的韬光养晦,包括不要脸面,也一定要与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保持关系。(大意)邓的意思是,中国一定要与世界文明同步。不能远离世界文明。在“9.11”事件中,除了个别国家,中国一部分老百姓(而不是政府)是离世界主流文明最遥远的。该斗争时,寸步不让。“崇美”不对,“亲美”不对。“仇美”也不对。美国政府和政客与美国人民既一样,又不一样。有共同处,有异处。你要有高度的智慧把他们区分开来。过去,美国人民为了帮助中国摆脱殖民统治,打败日本,为中国社会文明进步做出过巨大贡献。两国没有根本利益冲突。今天因为美国利益遍布全球,两国有了冲突。但我们仍要以道德之心来评判事物,不可冲动。我曾讲过,对屠杀了我几千万同胞并且没有认错的日本,我们经常说“要世世代代友好下去”,对帮助我们打败了日本的美国人民,我们又有什么理由要仇视呢?
3)美国真正的可怕之处在哪儿?美国虽然有着世界上最强大的军队,最先进的科技,但我认为这并不可怕。据说它的隐形飞机来去中国很自由,但这也没有什么可怕的。它可怕的东西不是这些。1972年我在武汉大学读书,上政治课,一个政治老师讲:“美国是腐朽、没落的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表,已经日薄西山,气息奄奄了。”我,工农兵大学生,一身军装,立即站起来,反驳:“老师,我觉得你说得不对。美国虽然不真像中国一样,是早晨八、九点钟喷薄而出的太阳,但它也不是什么夕阳,而是正午的太阳。”老师气白了脸,结结巴巴地说:“你这个同学,怎么敢说这话!”他没有问我为什么要说这话,却用了一个“敢”字。其间心态,一眼看穿。就是这个腐朽、没落的资本主义国家,却在上世纪九十年代领导了世界上最新的一场科技革命。我大学毕业后,正逢改革开放。我又有一个观点:美国是由千千万万不爱自己祖国的人组成的国家、但他们都很爱美国。那时很多领导人,一边骂美国,一边把子女往美国送。反差巨大!讲了半天,美国可怕之处何在呢?我自己感觉有三点:第一,美国的精英体制不可小觑。他的干部制度,他的竞选机制,能够确保决策者是一批精英。我们中国的悲剧,大到国家,小到一个单位,多数的情况是,有思想的人不决策,决策的人没有思想。有脑子就没位子,有位子就没脑子。美国正好相反,他的宝塔尖体制,正好把一批精英弄上去了。因此,第一,他不犯错误,第二,他少犯错误,第三,犯了错误他能很快改正错误。我们是犯错误,这是第一。第二,常犯错误。第三,犯了错误很难改正错误。美国用一个小小的台湾牵制了中国整整半个世纪。他把这个棋子走活了,走神了,一个台湾,改变了东亚的国际政治生态。我最担心的中国新世纪发展的战略框架因为台湾而扭曲。
现在对强势民族来说,领土的重要性大大下降,已经变追求领土为追求国势。美国人对任何国家都没有领土要求。它不在乎领土,它在二十世纪的全部作为都是造势,什么叫造势?除了经济强大以外,民心啊!有了民心国家就有凝聚力,失去的领土可以回来;没有民心,你拥有的土地肯定会失去。有的国家领导只看一步。美国行事往往看十步。因为如此,所以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发生的每一次重大的全球性事件都在加强美国的地位。如果我们被它牵着走,就可能丢掉所有的战略筹码。我一再讲,美国的战略重心不会移到亚洲来,但不意味着它不包围中国。很多同志只看到美国在军事上包围中国,就像很多人只看到中美双方在科技和武器装备方面的差距,而没有看到在大战略、尤其是外交层次上比装备落后更严重的失衡。我们的对美外交,要么有措施没有境界,要么有细节没有全局。
“9.11”之后,美国迅速在两个月之内拿下阿富汗,从西面包抄中国。日本、台湾、印度的军事压力也未减轻。看起来我们从“9.11”中得到了一些眼前的利益,但这些利益不出一、两年可能就会消失。我认为对我国的战略包围是另外一种,不是军事,超乎军事。你看,近些年,我国周围的国家纷纷改变社会制度,变成所谓的“民主”国家,俄罗斯、蒙古变了,哈萨克斯坦变了。再加上原先的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这种威胁对我国而言比军事威胁更厉害。军事威胁或许是短期效应,而被所谓的“民主”国家包围则是长期效应。第二,美国的大气与宽容。你要到欧洲去,再去美国,你会发现一个重大差异:欧洲早晨大街上没有什么人,而美国早晨大街小巷有很多健身的人,甚至全天如此。我有句言论:健身是一种品质。健身代表一种蓬勃向上的文化。一个国家有没有朝气,看看它有多少人健身就知道了。美国人可以把国旗当裤衩穿在身上。我在美国买过一条星条旗裤衩。我常穿。我穿它是为了蔑视它,是出气,是一种心理的渲泄和满足。美国人穿则是一种调侃。本质不同。美国人可以在大街上焚烧自己的国旗。戴旭(作者朋友,《空军军事学术》编辑)说:如果一个国家连自己的国旗都可以烧的话,你还有什么理由去焚烧它呢?第三,精神和道德的伟大力量。这是最可怕的。“9.11”是一场灾难。当灾难袭来时,最先倒下的是躯体,但站的是灵魂。有的民族逢灾难,躯体未倒,灵魂已缴械。“9.11”事件中发生了三件事,都可以让我们从中看到美国人的力量。第一件,世贸大楼顶部被飞机撞击之后,烈焰奔腾,形势千钧一发。楼上的人们通过EXIT向下逃生的时候,并不特别慌乱。人往下走,消防队员往上冲。互相让道,并不冲突。有妇女、小孩、盲人到时,人们都自动地让出一条道来,让他们先走。甚至还给一条宠物小狗让道。一个民族的精神不强悍到一定的程度,断然做不出这种举动。面对死亡,冷静如斯,恐怕不是圣人也接近圣人了吧。第二件事,“9.11”的第二天,世界就知道这是阿拉伯KB分子所为。很多阿拉伯商店、餐馆被愤怒的美国人砸了。一些阿拉伯商人也受到袭击。这个时刻,有相当一批美国人自发地组织起来,到阿拉伯人的商店、饭馆为他们站岗。到阿拉伯人居住区巡逻,阻止悲剧的进一步发生。这是一种怎样的精神啊。我们自古就有报复的传统。我住在成都。邓艾破成都后,庞德的儿子把关羽一家老幼全杀光了。血腥报复,斑斑点点,不绝于史籍。第三件事,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坠毁的那架767客机,本来是要撞向白宫的。后来机上乘客与恐怖分子搏斗,才使飞机坠毁。因为当时他们已经知道世贸大楼、五角大楼被撞的消息,他们决定,不能无所作为,要和恐怖分子进行殊死斗争。即便是在这种情况下,他们还做了一件事:决定投票通过,是不是要和恐怖分子作斗争。在这么一个生死悠关的时刻,我都不把我的意志强加给别人。后来全体同意,才去与劫机者搏斗。什么叫民主,这就是民主。民主的理念已经深入到他们的生命中、血液里、骨髓中。这样的民族,他不兴盛谁兴盛;这样的民族,他不统治世界,谁能统治世界。我常作奇想:世界最尖端的武器、最新的科学技术、最强大的武装力量,掌握在这些人手中,还是挺合适的。总比掌握在日本人手中强吧,总比掌握在利比亚、伊拉克人手中强吧?就是掌握在我们手中,我们能做出些什么,也未可知。美国这个国家有很多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的借鉴。“9.11”事件后,美国没有成立“9.11”委员会,没有成立什么应急指挥部。我非常反对不实在的东西。我到成空以后,要么不开会,要么就少开会。非开不可的会,开短会。我来成空,首先就把常委学习改成自学。拿着文件念,学习的什么呀。我在同习惯势力抗争。我个人力量有限,但我不能不抗争。哪怕碰得头破血流也不气馁。比方说我一般下部队不吃饭,只要一天能回来的,我都带着干粮,我不吃部队。我到三十三师,在北空也是这样。如果不得不吃,我只吃简单的。虽说一两酒喝不倒红旗,一顿饭吃不垮江山。但是太多了,太浪费了,积少成多,就难说。有人说打台湾不要用什么新式武器,派几个“真正的...员”上岛去吃喝他两、三年,绝对把他吃光了。还有一个笑话是说开会的,有一个局长,病得要死了,就是不咽气。老婆说,孩子都来了,你放心上路吧,不行,死不了。老婆说,一切事都安排完了,你放心上路吧,不行,死不了。老婆说,家里财产都放好了,你走吧,不行。后来还是秘书比较了解他,凑过去悄悄在他耳边说:“局长,人到齐了,开会吧。”局长心满意足地闭上了眼睛。这故事当然是编的,但是,说明人们对这种东西的反感、厌恶。
“9.11”不仅是美国的机会,也是中国的机会。搞不好中国就是“9.11”最大的牺牲品,关键是你怎么把握,全世界都面临重新洗牌。研究美国,我们应把握它真正的内涵。不能光看小的,要看大处。有一句话说的好:经常议论别人的缺点,你就是一个道德水准低下者;经常议论人类的缺点,你就是一个思想家。
今天给你们讲了三个多小时,我的目标和我所追求的目标是人的解放。我相信,今天,我来跟大家讲课,与其说是我认识你们,不如说,是你们认识我。我十分坦荡,把我自己全部交给你们。我在你们面前展示我自己思想的裸体。尤其是我在最后谈了对西方、对美国的看法,并没有离开今天讲话的主题。有两条我要再补充讲一讲,第一,我是一个纯正的民族主义者。我讲的一切,都是为自己的国家好,自己的民族好。我在任何情况下,都会以民族利益为最高利益。为了它,我可以抛头颅、洒热血。我脑海中常留着朝鲜战争的一幕:1951年冬,我爸爸所在的部队向美军进攻。因为武器不如美军,必须在夜间潜伏在接敌最近处。一个连队悄悄潜伏下来,整整一晚上。那晚天降大雪,奇寒。天亮时,我军冲锋号吹响了,可潜伏的一百多个战士没有一个跃起来。原来他们全部被冻死了。至死他们仍保持着战斗队形。后来毛主席听了这件事的汇报,他当即脱下帽子,站立,久久不语。1962年中印边界自卫反击战中,我军歼灭了印军一个部队,这个部队当年曾编成在英军序列中,参加过第二次鸦片战争,火烧过圆明园。毛主席接到电报后,拍案而起,说:“百年国耻!”同时,同志们还应看到,中国国情和西方不一样。有些事情虽然看到了,但不能一蹴而就。有些事情还没有看到。有些观念的差距,有待时日,方能减小。譬如,前几天德国总理施罗德在竞选时,就因为一个小小的问题差点败北。什么问题?他染了头发。在我国,染头发算什么?爱美之心,人皆有嘛。爱年轻之心人皆有嘛!几乎没有领导不染发。但在西方则不行。因为你染头发,就是给人一假象,就是不真实的表现,就是欺骗。而政治家这样做,则被人打问号。你看,苛刻到任何地步!
第一次和昆明基地的营以上干部见面,就非常率真地、大胆地讲这么多,这都是我研究的成果,我对自己的讲话负责。讲对的地方,你们就往心里去,讲错的地方,你们就这个耳朵进,那个耳朵出,莞尔一笑,不要当回事。每个人都是一个个体,每个个体都是自由的。我不能要求我的思想都给你们。我更不能要求把你们的思想都统一到某一个思想上来,那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偏要追求那种可能,这是非常虚无飘渺的,实际上做不到。到此为止,谢谢大家。
2011年5月22日星期日
药家鑫二审诉讼阶段的《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药家鑫父母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的同意,依法指派本所路刚、杨建花两位律师继续担任被告人药家鑫二审诉讼阶段的辩护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审诉讼程序中,辩护律师依法提出了被告人具有自首、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以及其犯罪意图是瞬间产生,没有预谋、没有计划,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人身危险性较小——属于“激情犯罪”等辩护意见。一审判决未依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为由,判决被告人死刑,与法相悖。
辩护人经过二审法庭调查,坚持认为一审判决的认定不能客观、公正的反映被告人药家鑫的犯罪动机和犯罪情节,本案被告人应当不属于法律必须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审判决显系“事实不清,量刑不当”。现具体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关于激情杀人概念的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经审查认为,激情杀人一般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的激愤而实施杀害被害人的行为。这一认定没有法律依据。
辩护人认为激情犯罪是指由于被告人本身的心理问题等因素,在特定时间、特定地点、特定环境下,精神上受到某种刺激,从而引发的犯罪。这种刺激有可能是被害人的过错,也有可能是基于义愤引发或者具有一时情绪失控等突发性因素。在激情犯罪中,犯罪人心理状态急剧变化,理智和意志在短时间内会不同程度地减弱或丧失,往往出现意识模糊、狭窄等现象,即认识范围缩小、自我控制能力减弱、甚至会做出一些冲动鲁莽的行为或动作,从而产生过激行为。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药家鑫与被害人张妙素不相识,所谓是“往日无仇,近日无怨”,没有任何利害关系。杀人犯意的起因仅仅是一起意外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发生大都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事前被告人是无法预知的,也是没有准备的。故本案属于典型的因交通事故引起的突发性案件。根据一审法院调查的事实,被告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处于极度恐慌、害怕的心理状态。虽然,被害人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但被告人受到的刺激是因突发性交通事故引起的,这应当没有异议,仍然属于激情犯罪的范畴。
此节,辩护人着重在于说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两方面的重要事实。而一审判决却将这一学理解释引申确立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并错误的列举出了这一概念所适用的条件。这无疑加重了被告人的罪行,明显与事实不符,与法无据。
二、虽然被告人药家鑫的犯罪结果客观上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但并不能以此就作出“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定性。
1、被告人年仅21周岁,至案发前一直处于校园生活之中、处于众所周知的且更具典型的一个被教育逼迫、家长望子成龙重负之下的梓梓学子。长期以来都高负荷的生活在考试、升学、夜以继日的钢琴训练、考级等等枯燥简单的环境中,加之其性格内向,与社会接触甚少。因为学习、就业等压力问题,及其对未来的彷徨和忧虑,被告人心理上承受着负担,长期处于紧张、压抑、抑郁的状况,不良情绪郁结,存在明显的心理缺陷,使其心理承受能力弱于常人。像我们大多数孩子们一样,他无力抗争,更无处诉说。虽然这些情况近年来已经引起了国家和全社会乃至家长们的高度重视,可现实又是怎样的呢?
这一切决不是他今天犯下如此严重罪行的理由,但这一切的一切,难道只是他一个人的不幸,难道不能够引起我们的警醒,不能让我们怜悯、同情、关心、挽救并宽恕他吗?我们要挽救的其实是这一代人呀!
同时,被告人仅于2010年7月领取驾驶执照,平时没有时间驾车,欠缺驾驶经验,没有处理过交通事故,不具备处理应急事务的能力。突遇事故,在惊慌失措之中,产生各种复杂念头,引发出恶性杀人案件。
客观事实表明,被告人在本案中没有预谋、没有计划,甚至没有明确的结果。我们知道,任何犯罪必定要追求一个必然的结果,也必然会有一定的预谋。而本案被告人的“杀人灭口”行为,无异于飞蛾扑火,结果不言自明。这不仅仅是令人难以理解,无法容忍!同时也表明他所追求的这个结果,不仅荒唐,显然也是没有明确目的的。这一认识,也与辩护人以下所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是相符合的。
交通事故的意外发生对被告人脆弱的心理而言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刺激。被告人是在极度恐惧、惊慌的情况下瞬间产生了犯罪故意。被告人没有预谋、没有计划,其主观恶性与预谋犯罪、图财害命、报复社会、危害公共安全等案件的主观恶性具有本质区别。案件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坦白犯罪事实,当庭认罪,都能够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己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被告人主观恶性没有达到所谓“极深”的程度。
2、在一审法庭调查中,被告人对于对被害人实施的伤害行为无法做出准确的描述,对于刺了几刀、刺在什么部位、刺的顺序等均无法说清。这些情况完全符合被告人当时的心理状态,即被告人当时确实处于惊慌、害怕,精神失控的状态,因此在一时糊涂情急之下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法医鉴定报告,从被害人的伤情分析推断,被告人刺了六刀,但致命伤只有一处,且被害人并不是一刀致命,而是因失血过多导致死亡。被告人犯罪手段极为简单,没有任何“特别”之处。
3、本案是个体犯罪,不是团伙犯罪,其犯罪的影响、犯罪的危害并非极大。案发时间为晚上23时左右,恰逢冬天没有日照,路灯昏暗;案发地点位于长安区大学城和西安市区之间的郊区,该环境行人稀少,并非人员聚集等公共场合。
4、被告人在案发前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心智并不成熟。从被告人的成长经历来看,案发前在学校、家庭、社会上一贯表现良好,从未受到过刑事处分,甚至没有犯过大的错误,从未与人发生争执。被告人一心扑在学习和练琴上,并曾取得各项奖励十余项,大学期间还取得过奖学金。案发后,被告人不但自动投案,归案后以及在庭审中,都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明确表示愿意认罪。在本案侦查过程中,被告人主动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带领侦查人员寻回刀具,使本案得以顺利告破。通过庭审时的表现也可明显感觉到被告人积极配合审判机关对其的审判。被告人对认罪表现出了积极主动的态度。且在羁押期间被告人无比悔恨,主动向检察机关递交了两份悔过书,对受害人亲属诚恳的道歉,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而且能够遵守监所的各项纪律,参与各项活动,争取积极改造。被告人已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
因此,被告人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恶劣后果,应当受到法律的审判和惩罚,但一审判决给被告人冠以“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这种带有极端主观色彩的言语,不仅没有客观的反映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也无法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失去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一审判决对于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未予认定,未能从宽处理,适用法律不当。
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法律没有对初犯、偶犯的适用范围进行区分,也没有对故意杀人案不适用初犯、偶犯的从轻情节有任何规定。一审判决书认为初犯、偶犯只适用于未成年犯罪明显是错误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23、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本案中被告人家属已明确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并已实际支付丧葬费一万五千元。虽然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不接受赔偿,但被告人及其父母已做好充分的赔偿准备,筹措的赔偿金三十万元现金并连同汽车已经远远高于法律规定,且多次希望通过一审法院进行赔偿,转交被害人家属。后因为被害人拒绝接受而导致调解失败。另,被告方亲属所凑赔偿金额虽然没有达到被害方原来所要求的54万元,但也算是倾其所有的赔偿,期间也想过通过变卖仅有的一套房屋而赔偿,后来由于没有房产证而无法出售,但是对被告方亲属积极赔偿的态度和行为法庭应当给以肯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此情况作为从轻、减轻的情节予以考虑。
3、被告人药家鑫作案后具有自首情节并当庭认罪,应当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减轻,从宽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均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4、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17、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26、在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从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还要注意宽严相济,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应当或可以从宽的,都应当在量刑上予以充分考虑。
自首制度在中国的立法设置和司法适用中源远流长,对于司法机关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等方面意义重大。自首可以减轻乃至消除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减少司法机关追诉的负担和司法成本;促使犯罪分子悔罪向善。本案中,被告人父母在得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后,立即陪同被告人到公安机关自首,其初衷就是相信法律会给药家鑫一个改过自新、重新作人的机会。然而,一审判决虽然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却不予从轻、减轻,违背了法律的规定,而且判决的价值取向与我国制定自首制度的司法理念和精神背道而驰,不利于预防犯罪、减少犯罪。
因此,一审判决已明确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及其它从轻、减轻情节,却只单方面违心地强调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明显带有强烈的主观因素,未能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与法不符。
四、依据我国刑事审判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本案应当适用“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1、《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具体来说,对于被告人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应当以犯罪的类型、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作为量刑的主要依据,同时,应当充分考察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是否具有犯罪未遂或中止等法定量刑情节,重点考察被告人是否系初犯、偶犯,是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以及再犯罪的可能性等酌定量刑情节,在法定刑的框架内选择恰当的刑罚进行适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我国司法实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药家鑫不具备被判处死刑的条件。《若干意见》29、对于死刑的适用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即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拟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的是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同时《若干意见》也明确了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而我国并非对所有故意杀人案都判处死刑。
“宽严相济”司法理念以人本主义作为主导思想,充分重视民主和人权,现阶段刑罚的作用已从惩罚、报复转变为教育、感化。因此,“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既保护了被害人的利益,也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通过平衡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实现社会和谐。本案中被告人药家鑫具有多项从轻、减轻情节,且被告人无论在“主观恶性”、“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等方面均不符合被判处死刑的条件,未达到必须判处死刑的标准,一审判决将被告人判处死刑,显系量刑畸重,没有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药家鑫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更能够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理念,更能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五、本案诉讼程序一直受到法律外相关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导致对被告人药家鑫的审判处于极不公正的状况,已经影响到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本案原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其出奇的行为引发了社会的关注,无疑也成为了新闻的热点。人们关于道德方面的考量显然大于法律的裁判。为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而将被害人手刃,置其于死,听来的确令人难以置信!以人之常情,使人难以释怀!
但是,“人性、理性、平等、正义、自由和秩序,正义是法的重要价值之一,但对法治的追求如果偏离了法治理性,法治正义也就难以实现”。同时,现代社会已经不是一个“同态复仇”的社会,强调的恰是一个和谐的社会;现在的法律也不是一个“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法律,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乃是法律正义的基本诉求。无疑,任何一个被告只有经过符合法律的审判方可确定其有罪、无罪或罪轻罪重,再施以刑罚。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本案经过媒体的大量报道后,突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庭审前后,个别人出于某种目的,利用媒体、网络大肆歪曲事实,人为的将一个普通的家庭、大学生描绘成所谓的“富二代”、“官二代”、“军二代”,更将本案形容成所谓的“富人与穷人的战争”。从一审开始就在网络上散布所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贪污腐败,影射主办法官有意偏袒本案;将法院公开开庭,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高校师生参加旁听,进行法制教育的活动丑化为法院为从轻处理药家鑫而有意安排的秀场。将西安市中级法院陷入如果不判药家鑫死刑本案就肯定存在黑幕的境地。此后更是直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是袒护药案的罪魁祸首,指名道姓指责法院主要领导。在一审宣判后,又将矛头针对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的办案干警,认为案件中还存在所谓的补充侦查,并在网络上发出《药家鑫案的寻人启示》,企图将本案复杂化、妖魔化,将严肃的审判活动庸俗化。把审判活动引向不正确的轨道。
二审上诉期间,又在网络上发表文章提出所谓的揭露省法院袒护药家鑫等等观点,甚至提出“我们认可中院的结论,网民也是认可的,就看陕西高院的态度,我在等待中”。个别人的种种言论和行为,使省高院尚未开庭,就被蛊惑而不明真相的群众无端指责、怀疑,明显是在对二审法院施加压力。试想,如果省高院对药家鑫一案做出任何不符合其个人心意的判决,必将被抹黑,必然遭受肆意污蔑。在其极力唆使下,自案发至今,长达半年仍拒不安葬被害人,目的就是怂恿被害人的家人以被害人的尸体要挟法院,以达到干扰法庭公正审理的目的。
应当说,这种现象是极不正常的,辩护人此前鲜有所见。但不能不注意这一奇怪的状况。前述民事赔偿问题,被害人的父亲一直都有谅解的意愿,但惮于其干涉,民事调解无法实现。事实上其控制了被害人的亲属。司法程序受到了严重干扰。
综上,辩护人对于张妙女土的不幸表示同情和惋惜;对其亲属表示抚慰和理解;对其父母表现出来的极大的仁慈与善良表示敬重。在此,也代表被告人与其父母向被害人的亲属再次表示诚恳的悔恨和谦意。
被告人药家鑫的犯罪无疑是让人痛心的,给被害人及其亲属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同时也摧垮了自己的家庭、毁了自己的一生。但他毕竟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他的犯罪行为有着深刻的原因,失于一时糊涂。案情有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
就前述情节和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应当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量刑,不仅要彰显出国家法律的正义,同时体现出国家法律宽严相济,教育、感化等原则。使本案的判决结果符合当前司法理念的进程;符合当前国家对死刑“少杀、慎杀”的政策要求;使本案的判决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我们依然希望能全力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希望法庭排除干扰,严肃执法。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
以上辩护意见请纳。
辩护人:陕西克利律师事务所 路刚 杨建花 律师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2011年5月17日星期二
斯伟江、郭莲辉:郭泉案辩护词(一审)
August 14, 2009
by abbyville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国法律,我们接受被告人郭泉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郭泉的合法权益,人格尊严,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慎重考虑。
(特别申明:辩护人对郭泉案件事实只提出法律评价,不涉及政治上的评价)。
基本观点:辩护人完全不同意起诉书指控的所谓郭泉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两辩护人经认真调查研究后,得出的一致结论是,从犯罪构成要件看,郭泉是完全无罪的,应立即无罪释放。
76年前,也在江苏,章士钊为陈独秀危害民国案辩护词中说,“政府不等于国家,民国的主权在民,复辟国体才是叛国,才是危害。否则,不论对于政府或政府中何人何党,有何抨击,都是正常的,只有半开化的国家才会以此“临之于刑”。半个多世纪过去,这个辩护词似也可以用在郭泉身上,只不过,76年后的辩护人想加上一句,“执政党不等于国家政权”,以言论批评、甚至抨击执政党、政府的行为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郭泉试图推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如果指控一介书生试图以和平方式来推翻拥有几百万军队和警察,拥有核武器的世界强国的国家政权,显然是匪夷所思的。
第一, 国家政权难以和平颠覆,郭泉涉及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罪名本身是值得商榷的。
1,【国家】国家政权是指什么?国家是领土、人民、政府、对外主权的混合物,如何颠覆?能被谁颠覆?正如一位印度的先哲对亚历山大大帝说,你看征服者来,去,何曾对这块土地带来什么?作为一个领土、人民、政府、对外主权的集合体,理论上是无法进行颠覆的。不管你如何定义颠覆这个词的意义。
【政权】政权是什么?政权是统治一个国家的权力。这种统治权是由国家机构代为行使,国家政权机构包括国家机关组织本身及担任国家机关的政务官员和事务官员。这个统治权,在中国封建皇朝,这个权力属于皇帝,所以称之为家天下。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皇土,率土之滨,莫非皇臣。”
【主权在民】在现代国家,这个统治权力属于人民。无论是美国的we people(我们人民),还是中国《宪法》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机关是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权力,他们本身只是受托人,而不是他们本身就产生、拥有的这个政治权力。我国78宪法把公民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之前,就说明了这一点。因此说要颠覆这个政治权力,无论是意图颠覆人民对国家的主权,还是颠覆国家机关,唯一的路径就是违背人民的意愿,使用暴力征服人民,从而变成家天下或者其它形式的独裁,将人民从主权者的地位变成被统治者。这就是章士钊所说的:“民国的主权在民,复辟国体才是叛国,才是危害。”用其他方式如欺骗的方式是难以征服人民的,正如我国一贯的说法,群众的眼楮是雪亮的。加上人民都有理智,能分辨清楚到底是自己拥有主权,还是皇帝拥有绝对权力。
【民主选举】如果人民通过民主方式更换政权机关中的政务官,那么这种方式,可以称之为民主选举。如国家领导人更换。如果人民通过民主的方式要求改变政权机构的设置,那么这种方式,可以称之为政治改革。如修宪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如果人民通过暴力的方式,推翻欺压自己的暴政,可以称之为革命。如辛亥革命。如果不是人民通过暴力方式革命,而是外族武力入侵,或者一小部分人通过暴力(政变、武力)掌握政权,这是征服(如满清)或军政(如北洋军阀)。这些统治者不代表人民,也不是民主,而辛亥革命是代表人民,故称之为革命。这是历史书上的常识。
【颠覆】颠覆,按照字面意思就是将对象倒置,引申为推翻。推翻、倒置都是需要用物理力量的,用文字是无法完成推翻、倒置的。何况是拥有数百万军队的国家政权。
【结论】因此,不仅理论上无法颠覆国家政权,而且行为上也不能颠覆。这个罪名显然是无法用和平的方式来触犯的。而郭泉一介书生,被指控颠覆国家政权罪,以一人对13亿人,以一介书生对抗数百万雄兵的核国家,显然是不可能的。公诉人可以说,本罪是行为犯,不论结果,但是,如果这个行为和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我们说不构成犯罪。郭泉写的新民党党纲中明确写明,不用武力,不建军队。这就更清晰地表明了——郭泉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模拟】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政权的所有者。政府是人民建立起来行使公共智能的机构,只是公民权力的受托者。其关系犹如委托人和律师的关系。郭泉作为委托人,随时可以解聘委托律师。人民也可以随时更换国家机构和执政者。人民是业主,业主大会是小区管理权的主权者,业主委员会是选举的,物业公司是受聘用的。业主大会有权解聘物业公司。
【人民的监督权】人民建立国家政权,是完全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人民建立国家政权,是部分让渡自己的权利,来行使公共职能。为了防止国家政权堕落为反人民的暴政,人民有监督、制约、选择、罢免国家行政机关的各级官员的权利。首先,人民通过宪法规定,让一些国家机构来监督另一些国家机构。其次,人民保留了用选票更换国家执政者的权利。再则,人民个体保留了诸多权利,如言论自由权,这是人民未让渡给国家的权利,用来防止政府蒙骗民众,用以表达自由意志等等。人民个体还保留了结社的权利。以结合志同道合的人做感兴趣的事情,乃至结成政党,通过人民的选择,取得执政地位。这些原则都可以在我国宪法中予以确证。
【暴力革命】如果执政者失去了人民的同意,就会失去合法性。人民会用选票更换执政者,这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如果人民不能用选票或者其它和平方式更换执政者,那么,这个执政者必定是独裁者。当人民无法忍受少数人的独裁统治又无法用和平方式更换执政者时,这时,就会发生暴力革命。
我们认为,以上这些原则是基本的政治常识,也是基本的政治伦理。我们对郭泉案的辩护意见,将在这样的常识下展开。
2,国家政权是指人民对国家政权机构的控制,郭泉并无颠覆人民对国家机构的控制的主观目的。
即使国家作为修饰词,修饰政权,即试图颠覆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从所有郭泉的文章来看,郭泉明确表明不是要颠覆国家政权(见民主先声第52、53、57、79、84、92、340),郭泉从来没有试图颠覆上述国家机构,无论是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地方各级人大。相反,郭泉的文章中非常清楚地表明其不是要颠覆国家政权。因此,郭泉没有这个主观意图,而郭泉是要求用多党竞选的和平方式,由人民选择执政党,并无摧毁旧的国家机构,重建新的国家机构的目的。
3,和平方式无法颠覆国家政权,除非用武力,郭泉倡导的是竞选方式,并无武力颠覆之意。
和平方式无法颠覆国家政权。首先颠覆的意思就是将对象倒置,(汉语词典)引申的意思是推翻;从来没听说过和平方式能颠覆国家政权的。即使不流血的颜色革命,那也不能算颠覆国家政权,只能说是执政党的更换,国家机构并未更换,更未颠覆。要是颠覆了国家机构,谁能执政呢?谁又能用什么方式管理国家呢?更换执政党,更换的是决策官员,而不是事务官员,犹如公安部长换了,而下面的公务员是不会换的。
再认真想一想,任何人如果想推翻上述所有国家机关,或许唯一的方式就是武力,并在夺取政权后,全面拆毁原有机构,重新建设新的政权机关。如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一样。这样的成本是非常高的,也是被郭泉所反对的。试想,单拿中央军委来说,指控任何人不靠武力能推翻领导有数百万军队的中央军委,岂非痴心妄想?
汉语颠覆之意,是将对象倒置的意思,推翻,是将对象推倒的意思。我们是无神论国家,不相信特异功能,从来没听说过,用言语、文字就能将对象倒置、推翻的。物品要倒是自己倒的,而不是别人说说就能倒的。而郭泉的行为,从未涉及到武力,何来颠覆之说?郭泉所写的新民党党纲中明确写明,不用武力,不建军队。就清晰地表明了这一点。
第二、社会主义制度内涵是一种发展中的内涵,郭泉主张的是民主社会主义,其主张也是社会主义的一种,都是社会主义范畴,就不存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和行为。
1,社会主义制度是不断变动中的制度,从建国以来,社会主义制度的概念一直在变化发展。
我国54宪法中的所有制,除公有制外,还有资本家所有制。我国的75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生产数据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国家实行计划经济。82宪法规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提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
从宪法对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定义的变迁就可以清晰地看出,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昨天坚持认为是真理的社会主义定义,随着历史的发展就会被超越,否定。邓小平同志的社会主义理论是开放的社会主义,而不是僵化的社会主义。我们曾经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为神圣不可侵犯,当时的投机倒把罪,不就是现在所有成功商人的必备功课吗?私有经济曾经被认为是资本主义的尾巴,而今,这些曾经的“投机倒把者”、私营企业主中的佼佼者,目前不都被评为优秀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吗?难道我们不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社会主义制度吗?邓小平说过,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这些对社会主义的解释,放在文革中,不都成了走资派。到底谁错谁对,谁得益,这个是非标准谁都清楚。
2,郭泉民主先声文章主张的内容也称是社会主义制度,只不过加上了民主二字而已。既是宣传社会主义就不存在推翻社会主义之罪。
郭泉主张的是民主社会主义制度,只不过多了民主二字,而人民民主是我们宪法的核心。因此,其认为也是社会主义的一种,郭泉只是要求全民福利下的社会主义,何曾有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社会主义制度是一种制度,一种经济模式。
在郭泉的文章和行为中,明确提出要消灭剥削,也并无和社会主义制度相违背之处。如果说,现在仍有剥削制度,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那也不是郭泉让它们重生的,因此,我们不能以狭隘的眼光去理解社会主义概念。作为司法工作者,更应当从法律条文对社会主义的定义去认定社会主义制度,而不是僵化、机械理解社会主义。
3,社会主义制度内涵不包括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制度是一种经济制度。
宪法序言中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生产数据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这说明,社会主义制度只是一种经济制度,不包括政治。
宪法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就包括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社会主义制度,这就很明确说明,社会主义制度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两件不同的事情。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不是反对社会主义制度。
因此起诉书指控郭泉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不成立,郭泉无此主观目的,也无客观行为。按照犯罪构成,郭泉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三,和谐社会不应该搞文字狱,郭泉的主张绝不会颠覆国家政权,更不会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所有郭泉的文章,可以分为几类,一类是涉及新民党党章、党务党建大纲等;一类是描述自己经历的文章;第三类是对时事的评论;其核心思想是,宣传多党竞选的民主社会主义思想,批评、反对中国共产党搞“独裁”。
1,郭泉提倡的多党竞选本身不违反人民民主专政原则,多党竞选也可以成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形式,是人民选择执政党的不同方式。
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专政并没有规定执政党的产生方式。宪法的序言中提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根据权威学者理论及逻辑,宪法法律的效力存在于宪法主文。如果说宪法序言也是法律,那么谁又能违反宪法序言第一句︰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这一描述事实的语言,谁又能违反呢?这是基本的法理常识。
其次,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领导方式,这只是现阶段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形式,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长期存在和发展,就表明郭泉提倡的多党竞争并非就不是今后的选项,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发展多党合作方式为多党竞争加合作,当然一切取决于人民。这在逻辑上也是成立的。
多党竞争,并不排斥多党合作。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多党制,虽然在一些时候是竞争关系,但是,在更多的时候是合作关系。正如人之相交,古人说,要当诤友。说好话的未必是对你好,和你竞争的,未必就对你不好,这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为什么用到政党上就变成颠覆政权呢?
2,党不是国家政权,反对共产党法律上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无论在宪法还是全国人大的网站上,共产党不是国家政权。反对一个政党,哪怕是执政党,也并不能推出就是反对政权,起诉书指控的理由,正好是邓小平、 Jiang Zemin、Hu Jintao所批评的党政不分思想。辩护人想问一句,到底是公诉人对,还是邓小平、Jiang Zemin、Hu Jintao错了?如果执政党就是国家政权,那么,请问要国家机构又是什么?如果中共中央总书记就是国家元首,那又何必要国家主席呢。反对共产党就是反对国家政权的理论,就是党政一体的理论,恰恰是中国共产党自己都要反对的。
其次,触犯本罪是要既颠覆国家政权,又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如果人民选出的新执政党也是搞社会主义制度,本罪就无法构成。
3,反对执政党“垄断执政”的方式并不是颠覆国家政权,更不是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首先,据郭泉文章及言论,郭泉并不反对中国共产党,其反对的只是中国共产党的“独裁”行为,郭泉要和中国共产党竞争,由人民来选择执政党。那么,事实上,中国共产党独裁了没有?宪法讲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如果没有独裁,郭泉反对的是一个虚假的现象,有什么社会危害性?又如何能颠覆国家政权。
其次,郭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所谓独裁行为,其实从逻辑上来说,他不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只是反对中国共产党所谓垄断执政党的行为。
(邓小平说过:如果中国有朝一日变了颜色,变成一个超级大国,也在世界上称霸,到处欺负人家,侵略人家,剥削人家,那么,世界人民就应当给中国戴上一顶霸权主义的帽子,就应当揭露它,反对它,并且同中国人民一道,打倒它。如果共产党真的有一天搞独裁,按照小平同志说的,郭泉也没错)。
4,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但是,选择执政党的权力在于人民,郭泉所说的多党竞选在理论上和人民民主专政不相违背。
中国共产党其执政的前提是代表人民执政,其执政的方式是通过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关于第一句话,Hu Jintao主席说过,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逻辑推下去,如果哪一天中国共产党不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了,中国共产党就会变成在野党。第二句话,中国共产党本身并不是国家政权机关,而是通过对政权机关的领导,在宪法法律框架下行事。党通过向政权机关推荐候选人,政权机关、尤其是全国人大通过选票等合法形式予以确认,执政党才能发挥领导作用。因此,反对执政党的行为,和反对政权机关是不同的事情。因此,执政党如果无法通过政权机关的确认,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确认,执政党本身就会变成在野党,这就是Hu Jintao主席所说要居安思危的重大意义。如果多党竞选导致中国共产党变成在野党,那是人民的选择,而不是郭泉的选择,郭泉一个人,何德何能指挥人民,如果人民选择了多党制,凭什么要郭泉来承担这个责任?
请合议庭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郭泉反对的是执政党的“独裁”,其针对的是党派的行为。我们不论其反对的是否是正确,但可以肯定其反对的不是政权机关本身。从逻辑上说,郭泉的行为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无关。
反对专制、独裁等言论,中国共产党的领袖、新华社社论多次提出,应该是不存在有任何颠覆国家政权的目的。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郭泉没有这样的犯罪事实,因此不构成犯罪。
5,提倡多党竞选即使错误,也只是理论上的问题,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近期国家领导人和中宣部都撰文批驳多党竞选理论,认为,这个理论是错误的。这都是在郭泉入狱之后进行的。况且理论文章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具有溯及力。
其次,如果说提倡多党竞选是犯罪,那就无需进行理论批判了,倒过来,既然是理论批评,那么就是言论自由、学术自由的范围。学术无禁区,这也不能构成犯罪。
多党竞选不会导致中国共产党失去执政党地位,根据宪法三个代表理论,中国共产党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表者,人民只会选择共产党。郭泉提倡的多党竞选理论,在实践上没有丝毫的社会危害性,没有社会危害性的,不构成犯罪。
第四,郭泉撰写发布的新民党党章和党建党务大纲只是文章、所谓非法组织新民党、积极发展党组织和成员的行为并不存在,郭的行为属于言论、结社自由范畴,其行为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1,首先,新民党党章和党建党务大纲只是一个纲要文章,且内容并不违法。
郭泉的文章无非就是鼓吹宣传多党竞选的民主社会主义,组织新民党的行为无非是发布了一个理念,并无真正的组织行为。如果写文章就构成犯罪,岂不是古代的文字狱。 Hu Yaobang总书记也说过:今后我们要广开言路,再不要搞“思想犯”了。
至于1945年7月,毛泽东与黄炎培的谈话:“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个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南京大学顾肃教授的公开文章中说,有所选择、竞争和比较,才是真正的民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该有宪法保障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们应该维护宪法,维护它的每一条,维护它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正当权益,维护民主与法制。
2,郭泉没有非法组织政党的行为。
起诉书指控郭泉非法组织政党,那么,请问,我们国家有合法组织政党的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方式吗?如果郭泉想组党,可以去哪里合法申请组织一个政党?如果说都不能合法组织政党,那么宪法规定的结社自由又是什么?我们无法知道,如何叫合法组党?
3,新民党不是一个有组织的政党。
再次,孔强、王喜强的证言无法证明郭泉有组织行为,郭泉任命他们做省党部主席。按照新民党党章,这种不是组织行为,无非让他们散播理念,并无其它意图,其次,认同理念而没有上下控制系统不属于组织。试问,公诉人能提供一个正式的新民党成员名单吗?能提供新民党党主席和省主席之间的组织方式吗?如果说,郭泉认为的,认同他理念的就是新民党成员,这只是思想传播而已。组织是要双向的,没有成员和成员之间的互相认可,光一个人说你是我的党员,就不是组织。试问,孔强同意没有,王喜强同意没有?更何况郭泉与孔强、王喜强连面都见过。《现代汉语词典》第1820页解释组织的意思是(1)安排分散的人或者事物使其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郭泉的新民党并无有这样的形式和功能。相反,公诉人提供的至少三个以上证言明确证明,这些和郭泉有接触的的人都认为新民党不是一个实际存在的政党,只是一个网络党。
辩护人认为,郭泉的所谓新民党只是一个理念的政党,谁认可了,无须任何手续即可成为党员,无须手续,即可以不成为党员,谁都可以成为党部代主席,这种党,根本没有什么组织纪律,入党手续,如果将其和中共共产党的党章和组织比较,这根本无法算一个现代政党。
4,在中国国土上,组党未必犯罪。
首先,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组党就是犯罪,相反宪法规定了公民的结社自由。其次,如果说,在中国的国土上成立除中国共产党和8个民主党派之外的政党就是犯罪,那么请问,在台湾、香港的那么多政党,他们是不是在中国领土内,他们是不是政党?为什么连战、吴伯雄、陈菊等来,我们中国共产党领袖还要亲自迎接这些非法组织的领导?为什么不把他们绳之以法?显然,在中国的国土上还是有结社自由的,哪怕这个党只有一个人。既然能在国宾馆设宴迎接国民党的吴伯雄,那么就不能以组党为由在法庭上审判新民党的郭泉。
第五,指控郭泉通过互联网策划民主革命蓝色运动,七日在家革命等活动。这些都是涉及宣传所谓民主理念,并无社会危害性,并不构成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1,民主蓝色革命运动只是一种理念,并不违法,不构成犯罪。
请问郭泉这个民主革命蓝色运动、和七日在家革命,除了他的文章外,有何证据证明有任何响应,又有什么实际社会危害性,如果一个人写一篇文章都构成犯罪,我们和明、清时期的文字狱又有何区别?
蓝色民主运动,所说的就是民主方式变更执政党。我们宪法也认同民主,从毛泽东到Hu Jintao都说民主是个好东西,为什么郭泉宣传民主就是犯罪。人民是否有权更换执政党?如果有,那么郭泉就没错。另外,这蓝色民主运动号召大家佩戴蓝色的领带、手帕等,这只是一个行为艺术,更名没有什么颠覆国家政权的意思,推广民主理念,何罪之有?
2. 七日在家革命只是一个理念,并无社会危害性。
郭泉的所谓七日在家革命,首先没有社会危害性。事实上也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请问,谁响应了?公诉人没有任何证据。
其次,郭泉的文章中明确表明:七日在家理论的目的就是让中国共产党召开政治协商会议,提前终结一党执政,从而开始多党竞争,也不存在颠覆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其手段是在家不和专制者合作,不为专制者服务,是为了避免街头流血,这种目的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没有关联性。
再次,谁又会响应这个理念?按照三个代表理论,中国共产党都代表全体人民了,谁又会响应郭泉的号召而不上班呢?何况,大家也都是要养家糊口的。辩护人想问,如果郭泉忽然想出一个办法说,要引爆太阳,灭绝全人类,那么是不是也是颠覆国家政权罪呢?
七日在家革命,理论上涉及的是罢工权,82宪法之前,都规定了罢工权,82宪法虽然没有规定,没有规定的理由是工人都当家作主了,不需要罢工了。这说明罢工权仍然保留在人民手中。只不过无需使用而已。社会在向前发展,如果75年文革中的宪法都有罢工权,说之后人民就失去罢工权了,那么我们国家宣传的进步又是什么?郭泉呼吁大家行使罢工权,如果人民觉得没有需要,就不会响应,如果人民觉得需要,也可以行使。决定权在人民,如何能颠覆国家政权?
第六,起诉书指控郭泉借维权之名,策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既没有事实依据,逻辑上也是错误的,维权维护的是合法权益,法律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维权不会推翻社会制度。
首先,郭泉对维权人士说的,只是希望通过多党竞选,解决他们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事实,如前所说,这种理论并不会导致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其次,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证明郭泉在借维权之名策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郭泉文章中有时会有些言语涉及到共产党,但是,往往是针对中国共产党的独裁行为,如前面所说,既然,中国共产党没有搞独裁,对着空气打拳,有什么所谓损害?其次,政党不等于社会义制度。起诉书的逻辑也是错误的。
第三,郭泉帮助军转干部、抗美援朝老兵、城市退伍志愿兵、被买断工龄者、城市被拆迁房屋者、城市被经租房屋者、乙肝病毒携带被歧视者等弱势群体维权,维护的都是他们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只会是帮助社会稳定,而不会颠覆政权。
第七,根据刑法第105条的规定,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者、及积极参加者和其它参加者,应该是组织犯罪(即有组织的多人共同犯罪),郭泉一个人分身乏术,单人根本就无法构成本罪。
刑法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从条文看,郭泉到底是首要分子还是积极参加者,抑或是其它参加者。如果是首要分子,那么其它次要分子是谁?如果郭泉是积极参加者,那么谁是首要分子。因此,以此罪名来指控一个单人犯罪是错误的,逻辑上也无法成立。
如果说新民党是一个众多党员的旨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政党,那么为什么今天站在被告席上只有郭泉一个人,其它的党员为什么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审判员:
任何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历史是后人写就的,法官的职能是依法审判,依照的法律是现行的宪法、法律。我国刑法105条,法律规定非常明确,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才构成犯罪。郭泉的理论只反共产党的所谓“独裁专制”,提倡全民福利的民主社会主义制度,提倡由人民选择执政党,其行为不满足犯罪构成四要件,完全不构成犯罪。
根据我国法律,合议庭法官要依据事实证据内心确认被告人郭泉构成犯罪后才能判刑,如果有悖于法,是迫于某种行政的指示或压力做出错误判决,法官对人民、对历史、对自己都是应当负有责任的。
毋庸讳言,郭泉或许是一个走在时代前面的人,却并没有失去理智,从庭审看,相反条理清楚,曾经也是你我的同行,郭泉的主要理论无非是看得超前、想得超前而已,其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我们在历史教科书中可以看到,任何走在时代前面的人都会受些误解,譬如孙中山作为先行者,当时被满清政府通缉,中国共产党的创建者李大钊、陈独秀被当时政府定罪。历史告诉我们那些将先行者定罪的人,都已经把自己钉在了历史的耻辱柱上。前车之覆,后车之鉴。
76年以前国民党指控陈独秀危害民国罪时,国民党的御用文人说:反对并图谋颠覆国民党者,即为反对并图谋颠覆国家,即为危害民国,亦即为叛国。”76年过去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不应该再重新用这个荒唐逻辑,中国共产党有本事赢得民心打败国民党,辩护人相信,应当能超越这个“反党即叛国”的荒谬结论!76年前的辩护词今日仍能用,辩护人不禁为之深深遗憾。
综上,辩护人认为,郭泉是无罪的;如果,郭泉被判有罪,历史将一定会做出公正评价!像林昭、李九莲、钟海源、张志新、遇罗克那样。我们不希望历史的悲剧重演。
辩护人︰ 斯伟江、郭莲辉
2009年8月7日
注:如果语词中不当之处,请按照我们的特别申明解释,律师只发表法律评价,不涉及政治评价,敬请谅解!
from → 司法
2011年5月13日星期五
[原创]为人处世的妙诀集中在这里
[原创]为人处世的妙诀集中在这里
5 力量决定一切
在任何交际过程中,自己和他人的接触实质上都是双方力量之间的碰撞、融合。力量包含三种要素:
力量=需求×能力×方法
其中,需求和能力最为基本,决定方法的组成。因此,我们独立对待一个人或一件事,必须抓住力量三要素,尤其要同时分析需求和能力,不可只看一个要素。
处理一件事情,从个人本身的角度看,人们首先为需而动,其次量力而行,最后择方而用。人们会考虑:这件事情是否符合自己需求,值不值得做?自己能力是否足够,能不能做?哪个方法合适,如何做?
其中,个人需求起着支配作用。对不关系自己需求的事情,人们不会关注,即使能力绰绰有余也懒得伸一根手指头,所谓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聪明人都不会没事找事找麻烦。只有当一件事情关系到自己的需求,人们才会积极关注。如果事情满足需求,人们就会争取;如果事情破坏需求,人们就会制止或逃避。即使缺乏能力,人们也会千方百计去应付,绞尽脑汁挖潜能,死皮赖脸借外力。因此,自己同外部的关系最终都会转化为内部需求之间的关系。
为人处世既要因需而动,还要量力而行,不可完全由着内心需求去做,必须衡量自己能力是否足够,有能力才积极交往,切忌硬撑。
当别人求助时,如果自己缺乏能力,就干脆告诉对方,心有余而力不足,爱莫能助,对方也能理解。有些人太热心,好面子,好朋友要借一大笔钱,自己很紧巴也满口答应,抱着侥幸心理帮忙,结果自己不久碰到事情急需用钱,不好意思要钱,就耽误大事。有的人急性子,不清楚要帮助的事情需要多少能力,就贸然答应,有时办不成,显得自己鲁莽无用,还会让人觉得自己没诚信。
当受到别人欺负时,个人内心都会愤怒,都想反击。不过,愤怒归愤怒,反击归反击,你一定要衡量自己的能力。如果能力不行就委曲求全,好汉不吃眼前亏。现在的年轻人争强好胜,从不吃亏,不顾三七二十一就报复,可能被对方打击地更惨。
在掌握具体情况之后,个人要审时度势,摆出许多可能的方法,比较几个成功的方法,选择效益最大的一两个方法。虽然条条大陆通罗马,但是只有最近的那条最有希望先到达罗马,而唯有最先到达罗马的人才最有资格享有无上的荣耀。
在我们生活的社会,充满着复杂情况,说不定碰上什么意外事件。为应付各种情况,始终保证自利,人们平时必须练习和掌握丰富的力量,有备则无患。如同平日练兵,各种战术动作都要学会,有些特殊动作可能以后用不上,也可能发挥很大作用,因此一定要掌握。当我们具备丰富的需求,成为“花心人”;具备丰富的能力,成为“万能人”;具备丰富的方法,成为“多面手”,就在内部积聚丰富的力量,就会充满自信,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万事如意。
在能力方面,我们应该尽量具丰富的种类。俗话说,少要稳重老要狂,就是要求人们具备相反的力量,这样就能丰富力量,也能遏制一种力量片面极端化。少年人非常轻率冲动,容易与人争吵打架,所以要稳重一些。老年人身体衰弱,变得胆小怕事容易受人欺负,变得婆婆妈妈,所以要张狂一些,威慑他人,利索自己。
从处世角度看,人生的能力分为三类:普遍运用的交际力、背后支撑的实力和较少运用的“虚力”。
交际力包括个人形象、礼仪知识、识人、表达、经验乃至智慧等能力。这些大家都熟悉。
个人的实力包括才能、权力、财力、社会地位以及性格等。在为人处世中,实力不如交际力运用普遍,拉关系套近乎的时候不会直接运用实力,但是实力是社交的强大后盾,作用不容忽视。所谓物以类聚,人以群分。大官结交大官和大款很容易,大款结交大款和大官也很容易。如果你是平民百姓,就很难结交达官贵人,这很正常,不要怨天尤人。
俗话说,弱国无外交,同理,弱者无交情。如果你严重缺乏实力,一没权力二没巨款三没工作能力,对别人就没多少用处,说话没分量,别人不会买你的帐,领你的情。一个乞丐百般讨好别人,也不会受到待见。没人喜欢饭桶,饭桶也不喜欢饭桶。一个普通人到微软工作,再会为人处世也难受尊敬。
弱者总是受人冷落,这是千古不变的规律,你不要怨天尤人,别人没有错,而应发愤图强,由弱变强。那时,曾经冷落你的人自然会主动巴结你。
“虚力”包括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消遣等能力。这在一般情况下当然没有多大作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能发挥重大作用。
人活一世,不能只知道吃喝与工作,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人们形成越来越多的业余爱好。双方具有共同的业余爱好,交往点增加,感情就会在无声无息里升华,关系就会在不知不觉中拉近。
下班后,和同事一起打牌下棋,看看手相,谈谈面相,吹牛胡扯,谈天说地,纵论英雄是非,闲扯明星八卦,其乐融融。否则,一点爱好也没有,和别人交往就显得干巴巴的,关系就无法融合和密切。
有些招聘者要求应聘者能喝酒,这荒唐吗?说荒唐也荒唐,说不荒唐也不荒唐,现在许多生意都是在酒桌上谈成,不能喝酒就被理解为不愿喝酒,不愿喝酒就是看不起对方,而多喝酒就显得真诚亲近,“酒囊饭袋”成为大英雄。
现在的权贵人士,有时间有精力去玩耍,都具有非常丰富的业余爱好,诸如打牌下棋、旅游、收藏字画,打高尔夫球,等等。你也培养同样的爱好,不愁没机会接近权贵。
以前的美国财长格林斯潘不仅具备超群实力,同样善于营造关系。他本来不会打网球,后来发现许多白宫要人喜欢打网球,网球场变成权力的游戏场,于是就积极刻苦地学习打网球,和他们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和感情,用网球“网人”。因此,他连任五届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地位显赫,影响巨大。
道理很简单,如果两个人才能一样,或者差不多,上司当然要重用自己所熟悉和喜欢的。
我们打算利用一个人,必须同时考察他的需求和能力这两方面。
一个人的力量主要由品德和才能决定。结交人脉必须注意,德才兼备者值得交往,有德无才和有才无德的人,都不能交往。
许多人选人走上程度的极端:坚持双高标准,德高才高,结果高不成低不就,最后成孤家寡人。在现实社会中,“双高”人物如同凤毛麟角,打着灯笼也难找。许多人交朋友,都想找那些能为自己两肋插刀的英雄义士,这样的人很难找,即使有,你也要有为人家两肋插刀的义气,才能换来对等的回报。
聪明人选人注重实效,坚持“双低”标准——最低品德和最低才能,德才最低兼备。
最低品德就是忠诚,能够负责任,我托你办事你会尽心去做,这就足够了,你无论狂傲还是下贱,无论好吃还是懒做,我统统不管。能力底线就是具备一种能力。只要你具备一个符合我要求的能力,我就交往。
李嘉诚用人就是坚持“双低”标准。他说,其实管理好的员工讲起来也可以说非常简单,如果对方是一个品德好的人,他能力可以做到的事,尽量让他有一个机会去发挥。
李嘉诚还形象地说:“大部分的人都会有部分长处部分短处,好像大象食量以斗计,蚂蚁一小勺便足够。各尽所能、各得所需,以量材而用为原则;又像一部机器,假如主要的机件需要用五百匹马力去发动,虽然半匹马力与五百匹相比是小得多,但也能发挥其部分作用。”
我们打算拉拢一个人也要同时考虑他的需求和能力。如果一个人不喜欢一种东西,即使再贵重你也不要送给他;如果一个人喜欢一种东西,而且自己有能力得到,你也不要送给他这种东西,他不稀罕;如果一个人既非常喜爱一个东西,又缺乏能力得到,你就送给他,保证俘虏他的心。
在生活中,我们难免遭遇几个敌人,怎么消除敌人的威胁呢?你可以考虑从需求或能力一方面下手,就能瓦解他的整个力量。如果难以消除敌人的能力,那就消除敌人的敌意;如果无法消除敌人的敌意,那就消除敌人的能力。
给大家说一个故事。那些有个性的人评价一下,主人公是聪明呢还是下贱呢?===========
清朝末期,曾国藩的门生许振出任江苏布政使。当时曾国藩已死,他的弟弟曾国荃为两江总督,是许振的顶头上司。不知怎么,曾国荃对许振一直看不惯,他写好了一份奏折,准备弹劾许振。
正式开学的那天,许振诚请曾国荃以及全省各位大员莅临。曾国荃感到盛情难却,不得不应酬一下。仪式开始后,众人向曾国藩的遗像施礼,只见许振伏地痛哭。礼毕,许振恭请曾国荃为书院题写匾额。
随后,许振向全体师生讲话,说自己受先师曾国藩之恩,毕生难报,愿两江人士不忘先师恩德,刻志求学,继承先师。他还一本正经、满怀深情地说:“两江总督曾大人是先师之弟,大家见到他就如见到先师一般。”
许振的一番话讲得情真意切,感人肺腑,以至曾国荃回到总督衙门,立即烧掉了弹劾许振的奏章,并对别人说:“如果弹劾了许振,我就对不起先兄了。”
许振之所以感动了曾国荃,是因为他对曾的兄长曾国藩好,从而感动曾国荃。那许振能不能直接向曾国荃表示自己的心意呢?在那种情况下,曾国荃是无论如何也不会接受的,许振根本就没有表现的机会,所以必须曲线迎合。许振的这一招,确实高明。
我的观点——
我们同别人打交道的时候,不管碰到什么情况,最终都会在内心盘算一个系列问题:
这个事情是否符合我的需求?我会得到多少价值?我会付出多少价值?最终的效益即收入和付出价值的比值是多少?根据效益应该选择什么方法?
这些问题概括起来就是——因效制宜,根据效益制定适当的态度和方法。
一件事情的效益本质按照“丫”字三分法划分如下:
正常的一般效益=收入>支出=微小上下效益=稍微有利
超常的关键效益=收入>>支出=重大之上效益=重大有利
反常的异常效益=收入≈<支出=丝毫之下效益=丝毫、零度或负面有利
值得强调的是,虽然同一层次的各个效益相同,但是内容大相径庭。例如,一般效益在多数时候包括各种微小的有利因素和更小的有害因素,少数时候包括重大、极大的有利因素和较大的有害因素。
人们处世的方法非常复杂,有些属于基本法则,有些属于具体技巧,但是直接指导人们接触的是道德原则。因此,处世方法以道德为核心,围绕着道德问题,归结为“无私”爱护的问题,其本质划分为“丫”式三层:
正常的普通道德——微小爱护——尊重,忍让等
超常的超级道德——重大爱护——敬重,逃避等
反常的反面道德——丝毫爱护和反爱护——一丝尊重,平淡,轻视,反击等
有些人会问,超级道德和普通道德都是正面的道德,有什么不同吗?二者在主动性、积极性、力度和结果等方面都存在本质区别。例如,当一般同事和大领导碰到同样的困难,我们分别采取普通帮助和超级帮助。当一般同事发出请求时,自己才会被动地去帮忙,而且应付一下了事;但当看到大领导困难时,不用领导开口,自己会主动跑上前帮忙,不把困难完全解决就不离开。
显然,人们要维护自利,三层效益必须匹配三层道德方法,如下所示:
一般效益=微小上下效益——微小上下爱护=普通道德
关键效益=重大之上效益——重大之上爱护=超级道德
异常效益=丝毫之下效益——丝毫之下爱护=反面道德
用数学公式表达如下:
一般效益价值-普通道德价值=0
关键效益价值-超级道德价值=0
异常效益价值-反面道德价值=0
以上就是选择方法的核心机制公式,这体现最高法则的内涵:永恒自利——因效制宜——分层对待。具体说,我们都受自利本性的驱使,趋利避害,两利相较取其大,两恶相较取其小。当收入大于支出,得到正面效益,我们就觉得有赚头,符合自利,自己得到好处就会爱护他人,实行善良道德的方法。否则,当收入小于支出,得到负面效益,我们就觉得吃亏了,违反自利,自己得到害处就会打击他人,实行凶恶的反道德方法。
通俗地说,做人如同做生意,生意就靠打算盘,有赚头才愿意干,小赚头小干,大赚头大干,赔本的买卖不干,吃了亏要捞回来。因此,处世哲学如同经济学和数学。
请大家看一个故事。
相传,清朝郑板桥有一次途经一座寺庙,在寺院中与老方丈攀谈起来。老和尚见郑板桥衣着简朴,其貌不扬,就非常冷淡,只对他说了声:坐,又对身边负责伺候的小和尚说:茶。经一番交谈后,老和尚发现郑板桥谈吐不凡,不似平庸之辈,于是将郑板桥请入厢房,说:请坐!吩咐小和尚说:敬茶!又聊了一会儿,方知来的人正是大名鼎鼎的郑板桥,那老和尚真是大喜过望啊,连忙将他请入清雅的内室,说:请上坐!并吩咐小和尚:敬香茶!
谈话结束后,老和尚恳请郑板桥赐字。郑板桥随手就写下这样一副对联:
坐,请坐,请上坐
茶,敬茶,敬香茶
对联表现了老和尚刚才对待郑板桥的态度变化,老和尚看完羞愧满面。
其实,老和尚的做法没错,人们都是这样做的,三层人适宜运用三层态度,对没本事的就怠慢,对有本事的就客气,对有极大本事的就殷勤。只不过连续变化态度,就显得过分势利眼,令人尴尬了。
无论普通人还是高尚者都会坚持三层效益适用三层道德的机制公式,只不过具体内容不同而已。
对极端博爱的高尚者来说,博爱整体大于自爱大于生存。当整个需求发生冲突的时候,他们会保护博爱而抛弃自爱和生存,保护国家利益而放弃个人利益。不过,当一定程度发生冲突时,他们就不会为极小的博爱而放弃极大的自爱和生存。道理很简单,自己本身也是集体的莫大财富。如果为捞取集体的一根螺丝钉就跳下大海,真的很傻很天真,反而损害集体利益。
对一般人来说,生存需求整体大于自爱进而大于博爱。因此,当整个需求发生冲突的时候,“不是你死就是我亡”,人们会保护生存而抛弃自爱及博爱,保护自爱而抛弃博爱。不过,当一定程度发生冲突的时候,很大的自爱也会压制不大的生存需求,很大的博爱可以压制很小的生存需求。
例如,当受到领导严厉斥责时,自己脸面荡然无存,人就会盘算:如果自己离开这份工作会很难生存,自己就要忍受屈辱;如果自己放弃这份工作,生存只有暂时困难,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自己就会反唇相讥。
当别人发生危险向自己求助时,如果自己没有生命危险就愿意救助,否则自己有生命危险就不愿意救助。
大家给一个受大难的陌生人捐款时,也会盘算:让我捐一万,我会舍不得;让我捐一千,我会考虑,毕竟他是我的同胞,看到他受罪自己内心难受;如果一百块钱就能救他的命,我再不捐款,自己就会良心不安,我还算人吗?
关键效益下,他是自己的朋友,帮助朋友会让你格外高兴,你会毫不犹豫地答应,并且嘱咐:一百块够不够?不够的话,我这儿还有!
异常效益下,他真诚,借钱会还,自己不会亏本,但他不会感恩,自己只得到极小的助人快乐,不会得到其他好处,效益等于丝毫或零度,就懒得理会,推脱不借。当然,如果你是非常热心肠的人,就会特别感到助人的快乐,不在乎其他回报,就会借钱给他。
在更加异常的效益下,他不真诚,借钱不还,总体上会吃亏,你会断然回绝。
在巨大异常的效益下,他平时非常高傲自私,曾经拒绝帮助自己,这会引起你巨大痛苦,你会冷嘲热讽:哎呀,你这个大人物也会求我吗?我就是把这一百块钱扔给乞丐也不借给你!
假如有个富翁扬言:谁愿意让我当众骂一顿,我会付给十块钱。大家会觉得金钱怎么能和尊严相提并论呢,这是赔本买卖,一致嗤之以鼻;富翁再扬言:我付给一万块。有人会盘算金钱和尊严哪个更重要;富翁最后扬言,我付给一百万。大家听后一哄而上,争着挨骂,这是赚便宜的生意。
人们的收支还有绝对与相对的两种形式。比如,当一个人受到严重侵犯,感觉吃亏,打算报复之时,发现对方十分强悍,自己如果报复会得到对方更大的攻击,损失更加惨重。于是,他就停止报复,得以保住自己的更大利益,所谓两恶相较取其小,这相当于从外部收获更大利益,就是相对性收入。
总之,人人皆求自利,事事皆求效益,自利效益最终决定人际关系,这是亘古不变的铁律,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黄金法则。一言概之,做人处世的核心机制是根据不同的效益制定适当的不同方法,简称为“因效制宜”。
为始终维护自利,我们为人处世,道德和反道德一个都不能少,二者都有自己合理的管辖地盘。套用耶稣的名言: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我们可以说:道德的归道德,反道德的归反道德,各得其所。
